2019年司法考试三国《 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知识点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8-12-25

摘要:《 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律网法考频道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 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权利能力是指各国民法规定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恬动,缔结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十二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抛弃了国籍和住所,将经常居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结点是一个很大的创新,因为在现代社会,经常会出现当事人和国籍国没有实质联系的情况,而住所需要查明当事人有久住的意思,认定较为困难。

如何确定经常居所地呢?《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例外】《票据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可见,我国关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原则上都适用经常居所地法(票据债务人适用本国法)。但是,如果依照经常居所地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应适用行为地法认定该自然人有行为能力,其目的是尽量让该自然人的行为有效,以保护交易安全。同时,需要注意一个例外,即在婚姻家庭和继承关系中,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按照有关婚姻家庭关系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确定。

二、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三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三国表1.png


【经典真题】

经常居所同在上海的越南公民阮某与中国公民李某结伴乘新加坡籍客轮从新加坡到印度游玩。客轮在公海遇风暴沉没,两人失踪。现两人亲属在上海某法院起诉,请求宣告两人失踪。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01-35)

A.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

B.宣告阮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越南法

C.宣告李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新加坡法

D.宣告阮某与李某失踪,应分别适用越南法与中国法

答案:A

三、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法人的设立登记地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法人的登记地。”

三国表2.png

【经典真题】

韩国公民金某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主营业地设在香港地区。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01-77)

A.该公司为新加坡籍

B.该公司拥有韩国与新加坡双重国籍

C.该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适用中国内地法

D.该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适用香港地区法或新加坡法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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