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三国《国际商事仲裁》知识点2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8-12-28

摘要:《国际商事仲裁》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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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一)撤销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程序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为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查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并询问当事人。

(二)撤销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

《仲裁法》第七十条和七十一条规定,撤销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依据均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撤销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情形包括需要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的情形和法院需主动审查的情形两大类型。

1. 需要当事人证明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法院可主动审查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总结】除了公共利益之外,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仅作形式审查,至于仲裁裁决在实体上有无错误,法院概不审查,证据问题、法律适用错误问题等都不能成为否定涉外仲裁裁决的理由。

(三)撤销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撤销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关系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典真题】

关于仲裁裁决的撤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01-38)

A.我国法院可根据我国法律撤销一项外国仲裁裁决

B.我国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之一是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

C.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和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相同

D.对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

答案:B

四、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依据是条约与互惠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处理。”可见,境外临时仲裁作出的仲裁裁决也能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这是《民诉法司法解释》的一大亮点。

(二)《纽约公约》的规定

《纽约公约》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简称,是目前国际上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最主要的公约,我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

《纽约公约》第五条穷尽性地列举了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了需当事人证明的五项情形:“裁决仅在受裁决援用的一方当事人向申请承认及执行地的主管机关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才可以根据该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承认和执行:(甲)第二条所提到的协议的当事人根据对其适用的法律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或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协议无效,或未约定准据法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协议无效;或(乙)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申辩案件;或(丙)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所没有提到的,或者不包括仲裁协议规定之内的争议,或者裁决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裁定。但如果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可以和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分开,则裁决中关于提交仲裁事项的部分决定可以承认及执行;或(丁)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间协议不符,或当事人间没有协议时同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者;或(戊)裁决对当事人尚无拘束力,或裁决已经由作出裁决的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的有权机关撤销或者停止执行。”

《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了法院可主动审查的两项情形,“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地所在国的主管机关如果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以拒不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甲)依据该国法律,争议事项不能以仲裁解决;(乙)承认或执行裁决违反该国公共政策。”

《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审查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时,被申请人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该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的规定,确定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当适用的法律。”

《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需当事人证明的五项情形可归纳为:(1)仲裁协议无效;(2)被执行人未接到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通知或未能申辩;(3)超裁;(4)仲裁程序违约或违法;(5)仲裁裁决未生效或被撤销。《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法院可主动审查的两项情形可归纳为:(1)争议不具可仲裁性;(2)违反公共利益。

【经典真题】

法国某公司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一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裁决。依据该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01-38)

A.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该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

B.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

C.如该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D.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答案:B

(三)中国对《纽约公约》的保留

我国1986年加入《纽约公约》时作了互惠保留与商事保留两项保留:

1. 互惠保留,即我国只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该公约。可见,对外国仲裁裁决我国应否承认和执行,不是看当事人是不是缔约国国民,也不看仲裁机构在不在缔约国,而是看仲裁裁决的作出地是否在缔约国。

2. 商事保留,即我国仅对那些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公约的规定。

【经典真题】

中国和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现甲国某申请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在甲国作出的一项仲裁裁决。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01-39)

A.我国应对该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公约,因为该申请人具有公约缔约国国籍

B.有关中国投资者与甲国政府间投资争端的仲裁裁决不适用公约

C.中国有义务承认公约缔约国所有仲裁裁决的效力

D.被执行人为中国法人的,应由该法人营业所所在地法院管辖

答案:B

(四)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问题

1. 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实践中,有的外国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境内,但基于审理关联案件的需要,申请人可能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外国仲裁裁决而并非具体执行仲裁裁决。然而,对于“与国内诉讼或仲裁有关联而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的外国仲裁裁决,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无法确定管辖法院。针对这种情形,《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三条规定,“外国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的,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或者较高人民法院的,由上述法院决定自行审查或者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外国仲裁裁决与我国内地仲裁机构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可见,《仲裁司法审查规定》将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境内的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交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此类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所以如果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则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应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如果是高级人民法院或者较高人民法院,则由上述法院决定自行审查或者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综上,《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三条将这类案件的管辖法院确定为关联案件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或更高层级法院。

2. 期间

对于期间等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也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期间等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当事人依照《纽约公约》规定的条件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决定予以承认与执行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裁定,如无特殊情况,应在裁定后6个月内执行完毕;决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审查意见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上报较高人民法院。

【经典真题】

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的商事纠纷在日本境内通过仲裁解决。因甲公司未履行裁决,乙公司向某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裁决。中日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关于该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01-38)

A.该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查

B.如该裁决是由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该人民法院应拒绝承认与执行

C.如该人民法院认为该裁决不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即可直接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

D.乙公司申请执行该裁决的期间应适用日本法的规定

答案:A

五、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报核制度

2017年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为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建立了报核制度:“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办理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予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的,应当向较高人民法院报核。待较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较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复函的形式将审核意见答复下级人民法院。”

可见,我国各法院如果要对涉外仲裁协议或涉外、域外仲裁裁决做出否定性决定,必须层报至较高法院。各法院如果对涉外仲裁协议或涉外、域外仲裁裁决做出肯定性决定,无须层报。

六、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是否可以上诉的问题

《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仲裁司法审查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不予受理、驳回申请和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上诉的权利。这是因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裁定可以上诉,虽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查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但就是否受理、是否驳回起诉或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而言,应与普通程序给予同等对待。

【总结】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得申请复议、上诉或申请再审;不予受理、驳回申请和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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