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三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1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8-12-28

摘要:《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内地与香港之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内地与香港之间关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文件有两个,一是2008年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香港协议管辖判决安排》),二是2017年6月20日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安排》)。

(一)《内地与香港协议管辖判决安排》

1.适用范围

《内地与香港协议管辖判决安排》第一条规定,“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类型在内地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在香港包括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评定证明书。可适用《内地与香港协议管辖判决安排》的判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法院是依书面管辖协议受理案件

本安排所称“书面管辖协议”,是指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协议。“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形式。

(2)必须是商业合同

根据《内地与香港协议管辖判决安排》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可见,《安排》不适用于婚姻、继承、侵权、劳动争议、破产等其他民商事案件。

(3)必须是支付款项的判决

《内地与香港协议管辖判决安排》只适用于源于商业合同争议所做出的给付金钱的判决,不包括确权判决或者要求履行某种行为等的其他判决。

(4)必须是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

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即生效判决。

3.管辖法院

《内地与香港协议管辖判决安排》第四条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本安排规定的民商事判决,在内地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

《内地与香港协议管辖判决安排》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判决的法院应当根据对方法院的要求提供已执行判决的情况。”

可见,内地与香港协议管辖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内地管辖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香港管辖法院为香港高等法院。为避免恶意和重复执行,对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只能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而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另一方面,为了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对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的,允许申请人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但要求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判决的法院应当根据对方法院的要求提供已执行判决的情况。

【总结】不允许同时向内地不同中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但允许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只是执行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

4.适用程序

《内地与香港协议管辖判决安排》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的程序,依据执行地法律的规定。本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5.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限

根据《内地与香港协议管辖判决安排》第八条,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内地判决到香港申请执行的,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香港判决到内地申请执行的,从判决可强制执行之日起计算,该日为判决上注明的判决日期,判决对履行期间另有规定的,从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开始计算。

可见,《内地与香港协议管辖判决安排》统一采纳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规定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期间为2年。

6.中文译本

《内地与香港协议管辖判决安排》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向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也应该是中文文本,只是因为内地法院的判决本来就是中文,因此无需强调。

7.费用

《内地与香港协议管辖判决安排》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判决,应当根据执行地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执行费或者法院费用。”

8.可拒绝认可与执行的情形

《内地与香港协议管辖判决安排》第九条规定了不予认可和执行的七种情形,其中前六种均需由原审判决债务人提供证据证明,第七种情形由法院依职权认定:

(1)根据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原审法院地的法律,管辖协议属于无效。但选择法院已经判定该管辖协议为有效的除外。

(2)判决已获完全履行。

(3)根据执行地法律,执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

(4)根据原审法院地的法律,未曾出庭的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依法律规定的答辩时间。但原审法院根据其法律或有关规定公告送达的,不属于上述情形。

(5)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

(6)执行地法院就相同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就相同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有关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经为执行地法院所认可或执行的。

(7)内地法院认为在内地执行香港特区法院判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区法院认为在香港特区执行内地法院判决违反香港特区公共政策的。

【总结】内地与香港协议管辖判决不予认可与执行的情形:①管辖协议无效;②判决已完全履行;③专属管辖权;④被申请人程序权利未得到保障;⑤欺诈;⑥已作出或承认在先判决或仲裁裁决;⑦公共秩序。

注意:在区际司法协助中,专属管辖是拒绝认可与执行判决的理由,但不能成为拒绝文书送达与调取证据的理由。

9.对不予认可与执行的救济途径

《内地与香港协议管辖判决安排》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内地与香港协议管辖判决安排》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根据本安排第九条不予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申请人不得再行提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但是可以按照执行地的法律依相同案件事实向执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经典真题】

中国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签订商事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因履约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01-39)

A.电子邮件不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故该判决不应被认可与执行

B.如乙公司的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分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甲公司不得同时向这两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如乙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甲公司不得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D.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它可直接向较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答案:B

(二)《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安排》

2017年6月20日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安排》)虽然要待较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内部程序后才生效,但该安排已签署并公布,生效是没有悬念的,因此要作为为备考内容。《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安排》规定了安排适用的范围、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及救济途径、法院审查认可和执行请求的依据和处理方法、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等。

1.适用范围

《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安排》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的,适用本安排。

前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命令、判令、讼费评定证明书、定额讼费证明书,但不包括双方依据其法律承认的其他和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内地民政部门所发的离婚证,或者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依据《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V 部、第VA 部规定解除婚姻的协议书、备忘录的,参照适用本安排。

2.管辖法院

《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安排》第四条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一)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区域法院提出。申请人应当向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可见,内地与香港申请认可和执行婚姻家事判决,不仅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有管辖权,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也有管辖权。在级别管辖上,内地为中级法院,香港为区域法院。申请人如在内地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谁先立案谁管辖。

《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安排》第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应对方法院要求,两地法院应当相互提供本院执行判决的情况。”

可见,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但为防止超额执行,应对方法院要求,两地法院应当相互提供本院执行判决的情况。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

3.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限、程序和方式

《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安排》第七条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期间、程序和方式,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法律的规定。”程序问题依所在地法律是国际私法上的一般原则。

4.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

根据《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安排》第九条的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审查核实后,不予认可和执行:

(1)根据原审法院地法律,被申请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的;

(2)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

(3)被请求方法院受理相关诉讼后,请求方法院又受理就同一争议提起的诉讼并作出判决的;

(4)被请求方法院已经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或者已经认可和执行其他和地区法院就同一争议所作出的判决的。

内地人民法院认为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明显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明显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公共政策的,不予认可和执行。

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在根据前款规定审查决定是否认可和执行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总结】《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安排》规定的不予认可和执行情形包括两大类,一类是需被申请人证明的,另一类是法院依职权审查的。需被申请人证明的情形可总结为:被申请人程序权利未得到保障;欺诈;存在在先平行诉讼或在先判决。法院依职权审查的除了传统的公共利益原则外,还需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体现了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5.平行诉讼的处理

《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安排》第十六条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民事案件期间,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另一地法院就同一争议作出的判决的,应当受理。受理后,有关诉讼应当中止,待就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命令后,再视情终止或者恢复诉讼。”

可见,《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安排》对平行诉讼的处理采受理在先或判决在先原则。如果同一争议被请求地受理在先或判决在先,则另一地法院做出的判决不能得到承认与执行。如果同一争议被请求地受理在后且未判决,则另一地法院做出的判决可得到承认与执行。

6.对不予认可与执行的救济途径

《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安排》第十五条规定,“被请求方法院就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命令后,当事人不服的,在内地可以于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依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安排》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未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认可和执行,但可以就同一争议向被请求方法院提起诉讼。”

二、内地与澳门之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内地与澳门之间关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依据是2006年较高人民法院《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澳门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安排》)。

(一)适用范围

《内地与澳门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安排》第一条规定,“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本安排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本安排不适用于行政案件。”

《内地与澳门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安排》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支付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裁判、判决、确认和解的裁定、法官的决定或者批示。”

可见,可适用《内地与澳门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安排》的判决包括民事判决和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但不包括行政判决。此外,内地与澳门之前可得到认可的判决不仅包括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也包括没有给付内容或不需要执行的判决。

(二)管辖法院

《内地与澳门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安排》第四条规定,“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

《内地与澳门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安排》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判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

【总结】内地与澳门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管辖法院,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级法院执行;只能向内地一个中级法院申请,可向一地法院申请执行另一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三)提交的文件

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中文制作或附上中文译本)、生效判决书副本或证明书、传唤属依法作出的证明(判决书已证明的除外)、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依法得到代理的证明(判决书已证明的除外)、判决已送达并生效的证明、法人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明书、判决作出地法院发出的执行情况证明。

《内地与澳门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安排》第八条规定,申请书应当用中文制作。所附司法文书及其相关文件未用中文制作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其中法院判决书未用中文制作的,应当提供由法院出具的中文译本。

(四)程序法律适用

《内地与澳门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安排》第二十条规定,“对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除本安排有规定的以外,适用被请求方的法律规定。”

(五)费用

《内地与澳门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安排》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依据本安排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应当根据被请求方法律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申请人在生效判决作出地获准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在被请求方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时,应当享有同等待遇。”

(六)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

《内地与澳门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安排》第十一条规定,被请求方法院经审查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1.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判决所确认的事项属被请求方法院专属管辖;

2.在被请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诉讼,该诉讼先于待认可判决的诉讼提起,且被请求方法院具有管辖权;

3.被请求方法院已认可或者执行被请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就相同诉讼作出的判决或仲裁裁决;

4.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规定,败诉的当事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5.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审被裁定中止执行;

6.在内地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公共秩序。

【总结】内地与澳门不予认可与执行的判决的情形:①专属管辖;②存在在先平行诉讼或在先判决;③被申请人程序权利未得到保障;④判决未生效;⑤违反公共秩序。

(七)对不予认可与执行的救济途径

《内地与澳门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安排》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认可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复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起上诉;对执行中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被请求方法律的规定,向上级法院寻求救济。”

【经典真题】

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王某的主要财产在澳门,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01-36)

A.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

C.如澳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它不能仅执行该判决中的部分请求

D.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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