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三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知识点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8-12-28

摘要:《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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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司法文书送达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9年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香港委托送达安排》)、2001年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澳门委托送达和取证安排》)、2008年较高人民法院《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涉台送达规定》)、2009年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涉港澳送达规定》)。《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涉外司法文书送达的规定,与上述安排或规定不相冲突的,也适用于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

一、内地与港澳地区之间的送达

(一)涉港澳文书送达的七种途径

2009年《涉港澳送达规定》,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的民商事案件时,向住所地在香港、澳门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通过以下七种途径送达。

1.向本人或负责人直接送达。《涉港澳送达规定》第三条规定,“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根据《民诉法解释》,此处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向在内地的受送达人本人或负责人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2.诉讼代理人送达。《涉港澳送达规定》第四条规定,“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可见,诉讼代理人默认可以代为接受文书送达,除非委托书中有例外规定。向在内地的诉讼代理人可以留置送达。

3.内地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涉港澳送达规定》第五条规定,“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并授权其接受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其中,代表机构无需授权,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需授权。向在内地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可以留置送达。

4.委托送达。《涉港澳送达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在内地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按照《内地与香港委托送达安排》或者《内地与澳门委托送达和取证安排》送达。采用委托送达方式的,自将文书递送香港或者澳门主管机关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不存在可视为送达的情形的, 则委托送达不成功。

5.邮寄送达。《涉港澳送达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邮寄送达。”判断邮寄送达是否成功的期限是三个月。如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不存在可视为送达的情形的,则送达不成功。

6.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涉港澳送达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7.公告送达。《涉港澳送达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不能依照本规定上述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应当在内地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可见,公告送达是一种兜底途径,只有在其他六种方式不能送达时才能采取公告送达途径。

《涉港澳送达规定》第十条规定,“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二)涉港委托送达的特殊规定

1999年《内地与香港送达安排》规定了涉港委托送达的特殊安排。

1.联络机关

内地法院和香港法院可以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双方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较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送达司法文书。

2.材料要求

委托方请求送达司法文书,须出具盖有其印章的委托书,并须在委托书中说明委托机关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及案件的性质。

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受委托方如果认为委托书与本安排的规定不符,应当通知委托方,并说明对委托书的异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充材料。

3.程序

不论司法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期限是否已过,受委托方均应送达。受委托方对委托方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送达司法文书后,内地人民法院应当出具送达回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应当出具送达证明书。出具送达回证和证明书,应当加盖法院印章。受委托方无法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回证或者证明书上注明妨碍送达的原因、拒收事由和日期,并及时退回委托书及所附全部文书。

4.期限

受委托方接到委托书后,应当及时完成送达,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

5.费用

送达司法文书,应当依照受委托方所在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委托送达司法文书费用互免。但委托方在委托书中请求以特定送达方式送达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负担。

【经典真题】

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01-79)

A.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

B.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

C.如甲公司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的,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D.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答案:BC

(三)涉澳委托送达的特殊规定

2001年《内地与澳门委托送达和取证安排》规定了涉澳委托送达的特殊安排。

1.联络机关

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终审法院进行。较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需要注意的是,内地较高法院只能单向委托香港高等法院送达文书,香港高等法院不能直接委托内地较高法院送达文书,但内地较高法院与澳门终审法院可以双向委托送达文书,内地较高法院可以直接委托澳门终审法院送达,澳门终审法院也可以直接委托内地较高法院送达。之所以有这样的区别,是因为香港高等法院不是香港较高审级的法院,而澳门终审法院是澳门较高审级的法院。

2.材料要求

委托方法院请求送达司法文书,须出具盖有其印章的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说明委托机关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及案件性质。如果委托方法院请求按特殊方式送达或者有特别注意的事项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如果受委托方法院认为委托书不符合本安排的规定,影响其完成受托事项时,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法院,并说明对委托书的异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委托方法院补充材料。

3.程序

不论委托方法院司法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期限是否已过,受委托方法院均应送达。受委托方法院对委托方法院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和所附相关文件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

受委托方法院收到委托书后,不得以其本辖区法律规定对委托方法院审理的该民商事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请求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由,不予执行受托事项。完成司法文书送达事项后,内地人民法院应当出具送达回证;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应当出具送达证明书。

受委托方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法律规定执行受托事项。委托方法院请求按照特殊方式执行委托事项的,如果受委托方法院认为不违反本辖区的法律规定,可以按照其特殊方式执行。

4.期限

受委托方法院应优先处理受托事项,送达文书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2个月。

5.费用

委托方法院无须支付受委托方法院在送达司法文书时发生的费用或税项。但受委托方法院根据其本辖区法律规定,有权要求委托方法院预付因采用委托方法院在委托书中请求以特殊方式送达司法文书所产生的费用。

二、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送达

2008年《涉台送达规定》是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送达的主要依据。《涉台送达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八种方式:

(一)向本人或负责人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根据《民诉法解释》,此处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向在内地的受送达人本人或负责人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二)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向在内地的诉讼代理人可以留置送达。

(三)代收人送达。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向在内地的代收人可以留置送达。

(四)内地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向在内地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可以留置送达。

(五)邮寄送达。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判断邮寄送达是否成功的期限是三个月。如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则送达不成功。

(六)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应当注明人民法院的传真号码或者电子信箱地址,并要求受送达人在收到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后及时予以回复。以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委托送达。按照两岸认可委托送达方式,内地应当由有关的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盖有本院印章的委托函。内地法院代为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诉讼文书的,应当有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函。内地法院收到台湾地区法院的委托函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送达。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其他期限逾期的,受委托的内地法院亦应予送达。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委托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

(八)公告送达。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应当在境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权威网站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可见,公告送达是一种兜底途径,只有在其他六种方式不能送达或不可行时才能采取公告送达途径。

【经典真题】

住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张某在大陆某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2-01-37)

A.张某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

B.确定应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法院予以适用

C.如张某在大陆,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

D.如张某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可以邮寄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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