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三国- 内地港澳台地区之间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8-12-28

摘要:《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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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地与香港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2000年《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香港仲裁裁决的安排》)是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主要依据。

(一)适用范围

香港特区法院同意执行内地仲裁机构(名单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作出的裁决,内地人民法院同意执行在香港特区按香港特区《仲裁条例》所作出的裁决。

(二)管辖法院

在内地或者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执行。此处的有关法院,在内地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指高等法院。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区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两地法院先后执行仲裁裁决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数额。

【总结】内地与香港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管辖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或香港高等法院。不得向两个内地法院申请,可以先后向两地法院申请。

(三)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仲裁裁决书和仲裁协议。执行申请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裁决书或者仲裁协议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正式证明的中文译本。

(四)申请期限和处理程序

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内地或者香港仲裁裁决的期限依据执行地法律有关时限的规定。有关法院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按执行地法律程序处理及执行。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内地或者香港仲裁裁决,应当根据执行地法院有关诉讼收费的办法交纳执行费用。

(五)不予执行的情形

《内地与香港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规定了七种不予认可的情形,其中前五种情形必须由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后两种则由法院依职权审查。

1.仲裁协议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属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形;或者该项仲裁协议依约定的准据法无效;或者未指明以何种法律为准时,依仲裁裁决地的法律是无效的;

2.被申请人未接到指派仲裁员的适当通知,或者因他故未能陈述意见的;

3.裁决所处理的争议不是交付仲裁的标的或者不在仲裁协议条款之内,或者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的;但交付仲裁事项的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的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的决定部分应当予以执行;

4.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庭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在有关当事人没有这种协议时与仲裁地的法律不符的;

5.裁决对当事人尚无约束力,或者业经仲裁地的法院或者按仲裁地的法律撤销或者停止执行的。

6依执行地法律,争议事项不能以仲裁解决的,则可不予执行该裁决。

7.在内地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在香港特区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香港特区的公共政策,则可不予执行该裁决。

二、内地与澳门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2007年《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澳门仲裁裁决的安排》)是内地与澳门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主要依据。

(一)适用范围

《内地与澳门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一条规定,内地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澳门仲裁机构及仲裁员按照澳门仲裁法规在澳门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澳门法院认可和执行内地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适用本安排。

【比较】在《内地与香港仲裁裁决的安排》中,香港法院同意执行内地仲裁机构(名单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提供)所作出的裁决,《内地与澳门仲裁裁决的安排》对内地仲裁机构没有名单要求。

(二)管辖法院

《内地与澳门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二条规定,“在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

《内地与澳门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三条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也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的,两地法院都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予以认可的,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等执行措施。仲裁地法院应当先进行执行清偿;另一地法院在收到仲裁地法院关于经执行债权未获清偿情况的证明后,可以对申请人未获清偿的部分进行执行清偿。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

根据以上规定,内地与澳门之间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管辖法院为:内地指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在澳门由中级法院认可,初级法院执行。当事人不能向内地多个法院申请,但可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由仲裁地法院先执行,另一地法院收到仲裁地法院关于未获清偿的证明后再补充执行清偿。

(三)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仲裁协议、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上述文件应为正本或经公正的副本,没有中文文本的,还应当提交经正式证明的中文译本。

(四)申请期限和处理程序

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或者澳门仲裁裁决的期限,依据认可和执行地的法律确定。申请人应当根据执行地法律的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五)不予执行的情形

《内地与澳门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规定了七种不予认可的情形,其中前五种情形必须由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后两种则由法院依职权审查。

1.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属于无行为能力,或者依据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仲裁协议无效的,或者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准据法时,依据仲裁地法律,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2.被申请人未接到选任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其他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裁决所处理的争议不是提交仲裁的争议,或者不在仲裁协议范围之内;或者裁决载有超出当事人提交仲裁范围的事项的决定的。但是,如果裁决中超出提交仲裁范围的事项的决定与提交仲裁事项的决定是可以分开的,裁决中关于提交仲裁事项的决定部分则可予以认可。

4.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了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与仲裁地的法律不符的。

5.裁决对当事人尚无约束力,或者已经仲裁地的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执行的。

6.执行地法院认定,依执行地法律,争议事项不能以仲裁解决的。

7.内地法院认定在内地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认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公共秩序,不予认可和执行该裁决的。

(六)一方申请撤销一方申请执行的处理

《内地与澳门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九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被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且提供充分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根据经认可的撤销仲裁裁决的判决、裁定,执行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驳回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当事人申请中止执行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供其他法院已经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法律文书。”

【经典真题】

澳门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的合同争议由内地一仲裁机构审理,甲公司最终胜诉。乙公司在广东、上海和澳门均有财产。基于这些事实,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01-82)

A.甲公司可分别向广东和上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只有国务院港澳办提供的名单内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才能被澳门法院认可与执行

C.甲公司分别向内地和澳门法院申请执行的,内地法院应先行执行清偿

D.两地法院执行财产总额不得超过依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

答案:CD

三、内地与台湾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2015年《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是内地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主要依据。

(一)适用范围

《关于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是指,有关常设仲裁机构及临时仲裁庭在台湾地区按照台湾地区仲裁规定就有关民商事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包括仲裁判断、仲裁和解和仲裁调解。”

《关于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明确将台湾地区临时仲裁裁决纳入认可与执行的范围,只是采用了我国(内地)对外国(港澳)临时仲裁裁决的一贯做法。同时,由于台湾地区“仲裁法”实际赋予仲裁调解与法院之确定判决同一效力,将台湾地区仲裁调解纳入适用范围,作为大陆人民法院可以认可和执行的对象,有利于减少两岸当事人的诉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管辖法院

《关于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

(三)先认可后执行

《关于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七种不予认可的情形,其中前五种情形必须由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后两种则由法院依职权审查。

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

1.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属于无行为能力的;或者依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或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准据法而依台湾地区仲裁规定,该仲裁协议无效的;或者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调解的除外;

2.被申请人未接到选任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可归责于被申请人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3.裁决所处理的争议不是提交仲裁的争议,或者不在仲裁协议范围之内;或者裁决载有超出当事人提交仲裁范围的事项的决定,但裁决中超出提交仲裁范围的事项的决定与提交仲裁事项的决定可以分开的,裁决中关于提交仲裁事项的决定部分可以予以认可;

4.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与台湾地区仲裁规定不符的;

5.裁决对当事人尚无约束力,或者业经台湾地区法院撤销或者驳回执行申请的;

6.依据法律,该争议事项不能以仲裁解决的;

7.认可该仲裁裁决将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法律的基本原则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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