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三国《 信用证》知识点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9-01-04

摘要:《信用证》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信用证》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概念

信用证是银行依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开证银行以自身的信誉为卖方提供付款的保证,因此,信用证付款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

二、适用于信用证的国际惯例

适用于信用证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在1930年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UCP),该惯例曾进行过多次修改,最终在2006年召开的国际商会巴黎年会上通过了UCP600号,于2007年7月1日实施。

UCP600号性质上属于国际商业惯例,其调整范围和效力不能取代国内法的强制性规定,UCP600号没有包括与信用证有关的一切事项,例如信用证效力、信用证欺诈等,2005年我国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与信用证纠纷相关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三、种类

①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又经另一家银行保证兑付的信用证。保兑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后,其承担的责任就相当于本身开证,不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是否承担兑付责任,保兑行都不得片面撤销其保兑。

不保兑信用证:指未经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的信用证。

②即期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指受益人指示有关单据时开证行或指定行审核合格后即付款的信用证,可使用即期汇票,也可不用汇票。

承兑信用证:指受益人仅可开立远期汇票,开证行或指定行审核单据合格后对汇票予以承兑,在付款到期日支付货款的信用证。

③可转让的信用证和不可转让的信用证:

可转让的信用证:指受益人可将信用证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信用证,在通过中间商进行贸易时,常提出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要求,以便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实际供货人。可转让的信用证必须在信用证上注明“可转让”的字样。

不可转让的信用证: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卖方为了保障收取货款的安全,以及在对第三方的资信不了解的情况下,一般不接受可转让信用证。

四、当事人

①开证行,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为其开立信用证的银行,通常是买方所在地的银行;

②通知行,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负责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通常为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通知行一般与开证行有业务往来的关系;

③受益人,指信用证上制定的有权享有信用证权益的人,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

④指定行,指信用证中指定的、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一般为卖方所在地的银行。指定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通知行外的另一家银行;

⑤议付行,指对相符交单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而购买汇票或单据的指定行;

⑥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与开证行、通知行和指定行不同,议付行或保兑行只有在信用证规定使用议付信用证或保兑信用证时才存在。

相对于受益人,保兑行相当于开证行;相对于开证行,保兑行是保证人,开证行是被保证人。

五、流转程序

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②申请开证,买方向其所在地的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并缴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要求银行向卖方开出信用证;

③通知受益人,开证行依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信用证并寄交卖方所在地银行;

④交单结汇,卖方对信用证审核无误后,即发运货物并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再依信用证的规定凭单据向其所在地的指定银行结汇;

⑤索偿,指定行付款后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要求索偿,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偿付向受益人付款的指定行;

⑥付款赎单,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信用证.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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