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刑法扰乱公共秩序罪《重点罪名》知识点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9-01-05

摘要:《重点罪名》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讲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重点罪名》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妨害公务罪

(一)定义

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安全工作人员,虽然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观方面的行为对象: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机关工作人员。

2.主体:自然人一般主体

(三)司法认定

1.罪数:

(1)并罚的情形:

A.走私,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B.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2)加重犯的情形:

A.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犯。

B.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又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加重犯。

(3)从一重处断的情形:

A.妨害公务罪可以包容轻伤害结果,如果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

2.妨害公务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1)聚众阻碍解救的首要分子,应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2)聚众阻碍解救的非首要分子,原则上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如果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3)对没有实施聚众行为,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定妨害公务罪。

二.招摇撞骗罪

(一)定义

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观方面:冒充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

“冒充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冒充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身份或职位,可以是非机关工作人员冒充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具有特定职位的上级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冒充的不是机关工作人员,而是冒充普通党员、高干子弟、亲属或战斗英雄、劳动模范等,进行诈骗,不成立本罪。

不包括冒充军人,冒充军人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2.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非法利益”即包括钱财,也包括骗取荣誉称号、政治待遇、职位、学位、经济待遇、城市户口等。

三.伪造、变造、买卖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1.“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界定:依据相关法律解释,以下也属于本罪的对象:

(1)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等凭证和单据。

(2)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3)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许可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它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的。

(4)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

2.方式:(1)有形伪造。即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冒用机关的名义制作。(2)无形伪造。有制作权限的人以机关的名义制作虚假的公文、证件、印章。

四.聚众斗殴罪

(一)定义

指基于争霸、报复等藐视社会秩序的动机,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

(二)司法认定

1、处罚的对象:首要分子和其它积极参加者

2、法定加重处罚情形: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3、转化犯: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五.寻衅滋事罪

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腔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主观方面:故意。动机多种多样,有寻开心的,有寻求精神刺激的,有争强逞能的,等。

3、寻衅滋事罪的两种情形:(1)无故生非;(2)借故生非。

4、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它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3)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它未成年人、多次对其它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它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管理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它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罪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实施了具体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3、处罚对象:组织者、管理者、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

4、法定从重处罚事由: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

5、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七.赌博罪

(一)定义

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二)司法认定

1、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2、从重处罚的情形:

A.具有工作人员身份的;

B.组织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C.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4、通过赌博或者为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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