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三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知识点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9-01-08

摘要:《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最惠国待遇制度

最惠国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和义务,是多边贸易制度的基石。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必须经全体成员同意才有效。

最惠国待遇原则表现出普遍性、相互性、自动性和同一性的特点。世界贸易组织的任何成员,都可以享有其他成员给予任何的待遇。每一成员既是施惠者,也是受惠者,由于最惠国待遇义务的立即性和无条件性,每一成员自动享有其他成员给予其他任何的最惠国待遇,该制度实施的结果是双边谈判、多边受益,因而可能存在“搭便车”的情况,但享有最惠国待遇仅限于相同情形、相同事项。

(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五个方面:

①进出口有关(包括进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的任何关税和费用;

②进出口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

③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手续;

④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⑤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经销和使用的法律规章和要求方面的待遇。

只有原产于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才能享有最惠国待遇,同类产品并没有确切的定义和标准,应在具体情况下作具体分析。最惠国待遇义务适用于进口产品和出口产品。

(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例外:

①边境贸易;

②普遍优惠制度(对发展中的优惠待遇);

③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区域经济安排);

④允许以收支平衡理由偏离最惠国待遇义务;

⑤允许对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倾销进口货补贴进口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⑥允许因一般例外或安全例外偏离最惠国待遇义务;

⑦可对某一成员或某些成员豁免最惠国待遇义务。

【经典真题】

甲乙丙三国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丁国不是该组织成员。关于甲国对进口立式空调和中央空调的进口关税问题,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列违反最惠国待遇的做法是?(2014-01-100)

A.甲国给予来自乙国的立式空调和丙国的中央空调以不同的关税

B.甲国给予来自乙国和丁国的立式空调以不同的进口关税

C.因实施反倾销措施,导致从乙国进口的立式空调的关税高于从丙国进口的

D.甲国给予来自乙丙两国的立式空调以不同的关税

答案:D

二、国民待遇制度

世界贸易组织的三个主要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有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国民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但每一协定中国民待遇义务的具体适用条件并不相同,特别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在性质上不同于另外两个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指外国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国民待遇义务适用于每一特定产品,各进口成员不能在不同产品、不同批次产品中进行国民待遇的平衡,不得以对某些产品提供优惠待遇为借口对其他产品拒绝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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