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刑法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重点罪名》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9-01-13

摘要:《重点罪名》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讲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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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卖淫罪

(一)定义

指以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二)司法认定:

1.客观要素的认定:

(1)“多人”:指3人或者3人以上;

(2)“组织”:指通过招募、雇佣等手段将卖淫人员纠集起来进行卖淫活动。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设置卖淫场所或者变相的卖淫场所;二是没有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行为人通过掌握控制一些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

(3)卖淫者一般为女性,也可以是男性。组织女性向男性;或者组织男性向女性;或者组织男性向男性卖淫,均可以构成本罪。

2.罪数:

(1)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2)在组织卖淫活动中,如果组织者对被组织者实施非法拘禁、侮辱,或者造成轻伤的,或者实施强奸行为,但与组织卖淫行为有密切联系的,可将非法拘禁、轻伤害、强奸行为作为组织卖淫罪的牵连行为,不实行并罚。如果对被组织者故意重伤,或者强奸行为与组织卖淫之间没有联系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3.法定从重处罚事由: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上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4.法定加重处罚事由:

(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2)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

二.强迫卖淫罪

(一)定义

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二)司法认定

1.法定从重处罚事由: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强迫他人卖淫的,按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上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2.法定加重处罚事由:

(1)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2)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3)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

3.罪数:

行为人无论采取什么手段,只要是为了达到强迫他人卖淫的目的,就只定本罪一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其强迫他人卖淫罪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数罪并罚。

三/四.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1)如果只是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不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而成立容留、介绍卖淫罪。如果引诱幼女卖淫,同时又容留、介绍卖淫的,应分别认定为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

(2)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以组织卖淫罪或强迫卖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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