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监护》知识点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9-01-19

摘要:《监护》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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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

适用对象:(1)未成年人;(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监护的性质:职责。内容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而非对人的支配的权利。

(一)监护的类型

1.法定监护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以子女出生这一法律事实为发生原因,一直延续到子女年满18周岁。亲子血缘关系和子女未成年状态是这一监护关系设立和存在的自然基础。

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2)无、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法定监护。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其他近亲属;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法定监护人的兜底规定:在前述两种情形下,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法定监护人的协议确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例】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因只有在没有前一顺序的监护人或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的,才有后顺序亲属做监护人的可能。故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2.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在发生监护纠纷,监护人不能依法确定时,根据法定的监护人的顺序,从有监护资格的人中选定监护人的一种监护人确定方式。指定监护并不是在法定监护人之外确定监护人,仍然是在法定监护人之内确定监护人。父母担任法定监护人,无须指定。

指定主体: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指定要求: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临时监护人:依照法律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例】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由于指定监护发生在父母以外的人担任监护人之情形,父母自己做监护人的,不需要指定,因此,离婚后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3.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仅适用于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必须通过有效遗嘱指定;被指定人须同意担任监护人。

4.成年意定监护(成年协商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典型真题】

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婚,小翠由余某抚养。现余某身患重病,为自己和幼女小翠的未来担忧,欲作相应安排。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03-51,多)

A.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B.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C.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

D.如余某病故,应由余某父母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刘某与其好友宋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在刘某将来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宋某担任其监护人。后刘某因阿尔茨海默病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宋某和刘某的妻子张某都主张行使监护权。后刘某因病需要换肾,其兄刘大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因刘大为精神病人,虽然刘大的监护人和刘大均同意捐肾,但医院拒绝办理。后刘大意外死亡,其监护人决定将刘大的肾脏捐献给刘某。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既然刘某与宋某签订有协议,应当由宋某担任监护人

B.刘某的妻子张某属于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法定监护人,因此刘某与宋某之间的约定无效

C.监护人为了刘某的利益,考虑到刘某的积蓄存放银行增值有限,遂将其积蓄全部购买了股票,但恰遇股市暴跌,刘某的积蓄损失过半,因股市的不可预测性,刘某的损失并非出于监护人的主观意愿,监护人的行为构成正当无因管理

D.刘大生前,其监护人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刘某的行为无效;刘大死后,其监护人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刘某的行为有效

答案:ABC。

答案A。A项属于成年意定监护,应选。B项和A项相矛盾,构成成年意定监护时,排除法定监护,不选。C项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财产有法定义务,不属于无因管理,不选。D项无论刘大生前还是死后,其监护人都无权决定将其肾脏捐献,其行为无效,不选。

(二)监护职责

1.监护职责履行的原则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独立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2.监护职责的内容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3.违反监护职责的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应当承担责任。

4.监护职责委托他人行使(委托监护)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例】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但是,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监护关系并未转移,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只是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真题】

甲8周岁,多次在国际钢琴中获奖,并获得大量奖金。甲的父母乙、丙为了甲的利益,考虑到甲的奖金存放银行增值有限,遂将奖金全部购买了股票,但恰遇股市暴跌,甲的奖金损失过半。关于乙、丙的行为,哪些说法正确?(2016-03-52,多)

A.乙、丙应对投资股票给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B.乙、丙不能随意处分甲的财产

C.乙、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无须承担责任

D.如主张赔偿,甲对父母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因自己系无行为能力人而中止,待成年后继续计算

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03-02,单)

A.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B.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C.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答案:D。

(三)监护的变更、撤销与终止

1.监护的变更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2.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1)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2)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3.监护的终止

终止事由:(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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