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知识点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9-01-23

摘要:《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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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指虽已成立,但因当事人缺乏行为能力、代理权限或处分权,其效力能否发生尚不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其确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1.追认权

是指有权人事后承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其行为能力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

(1)追认权的主体。法定代理人或取得(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之本人。

(2)追认权的性质。形成权。相对人是否同意,在所不问。

(3)追认权的行使方式。意思通知。

(4)追认的效力。一经追认,溯及于成立之时发生效力;拒绝追认的,溯及成立之时无效。一经追认,不得撤回。

2.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回权

(1)催告权。是指相对人告知并催促追认权的主体是否追认的权利。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善意相对人的撤回权。是指相对人撤回其意思表示的权利。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狭义无权代理行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越权代表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一方面,越权行为效力待定,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追认而有效;拒绝追认而无效。另一方面,为保护善意相对人,若构成表见代表,则有效。

表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没有超越权限的,其代表行为有效。

(四)无权处分行为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注意,这一规定已被司法解释修正。《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亦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不因当事人无处分权而无效,也不是效力待定,而是在符合有效要件时即为有效。效力待定的是无权处分行为,或者叫物权变动后果效力待定。

出卖他人之物合同与处分他人之物行为:前者为债权行为(负担行为),不受处分权有无之影响;后者为物权行为(处分行为),以有处分权为有效要件。

无权处分行为之有效:权利人追认或行为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则处分行为有效。

【典型真题】

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03-04,单)

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

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

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

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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