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司法考试真题每日一练2月15日(刑法+答案+解析)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9-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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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2015-2-13,单选)

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

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

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

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

【知识点】危险驾驶罪

【解析】A项错误。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B项错误。现行刑法并未将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因此,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的,无法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C项错误。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的,虽然这在客观上属于危险驾驶行为,但是,按照通说,《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一般人都不知道不停地吃荔枝能在血液中产生大量酒精成分,故应认定行为人并无危险驾驶的犯罪故意,故对此不能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D项正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选项D的场景为“大型商场”的地下停车场,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将汽车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停车位,因为停错位置,在醉酒状态下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这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答案】D

7.乙(15周岁)在乡村公路驾驶机动车时过失将吴某撞成重伤。乙正要下车救人,坐在车上的甲(乙父)说:“别下车!前面来了许多村民,下车会有麻烦。”乙便驾车逃走,吴某因流血过多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2-13,单选)

A.因乙不成立交通肇事罪,甲也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B.对甲应按交通肇事罪的间接正犯论处

C.根据司法实践,对甲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D.根据刑法规定,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知识点】交通肇事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行为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不满16周岁的行为人不必为此负刑事责任,所以乙依法不构成犯罪。

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据此可知,甲、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但因乙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而甲要为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综上,C项正确,ABD错。

【答案】C

8.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2-57,多选)

A.甲持有大量毒害性物质,乙持有大量放射性物质,甲用部分毒害性物质与乙交换了部分放射性物质。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

B.吸毒者甲用毒害性物质与贩毒者乙交换毒品。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乙的行为另触犯贩卖毒品罪

C.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甲,将枪赠与他人。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D.甲父去世前告诉甲“咱家院墙内埋着5支枪”,甲说“知道了”,但此后甲什么也没做。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知识点】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A项正确。对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中的“买卖”,不仅包括获取金钱,也包括获取其他物质性利益。本题中,甲和乙名为交换危险物质,实际上是买卖(以物易物也属于买卖的范畴)。故甲、乙均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

B项正确。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在这里,出卖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本题中,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另外乙将毒品卖与他人,所以乙又构成贩卖毒品罪。

C项正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虽然仅规定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没有规定非法赠与枪支罪。但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甲将枪支赠与给他人,比出租、出借枪支的危害性更大,也更具有可罚性,依据当然解释,对甲应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定罪处罚。

D项正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持有”表现为实际的支配和控制。故甲主观上知道自家院墙内埋藏有枪支,客观上支配、控制了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答案】ABCD

9.甲在建筑工地开翻斗车。某夜,甲开车时未注意路况,当场将工友乙撞死、丙撞伤。甲背丙去医院,想到会坐牢,遂将丙弃至路沟后逃跑。丙不得救治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2-12,单选)

A.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伤,触犯交通肇事罪

B.甲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C.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想象竞合犯

D.甲为逃避法律责任,将丙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丙不得救治而亡,还触犯故意杀人罪

【知识点】重大责任事故罪

【解析】A项错误,BC项正确。建筑工地并不属于公共交通运输领域,因此,甲开车不小心将工友撞伤的行为不成立交通肇事罪,而是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

D项正确。甲为逃避法律责任,将丙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这一行为将丙置于更危险的境地,最终丙不得救治而亡。因此,甲的行为还成立故意杀人罪。

【答案】A

10.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2-2-15,单选)

A.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

B.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

C.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

D.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

【知识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故意犯罪,且其危害程度与114条其他的犯罪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相当。A项错误。甲构成交通肇事罪。

B项正确。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放任他人死亡的后果发生,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项错误。丙涉嫌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实务中择一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D项错误。丁在繁华路段飙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法设定危险驾驶罪禁止“飙车”,是为了防止行为人在道路上追逐竞驶造成车祸,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的后果,就不在危险驾驶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之内,丁不对该结果负责,也不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B

11.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2-58,多选)

A.甲私自出借枪支,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B.乙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C.丙构成盗窃枪支罪

D.丙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构成刑法上的立功

【知识点】非法出借枪支罪

【解析】A项正确。根据《刑法》第128条第2款的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即构成犯罪。

B项正确。乙没有法律依据非法持有枪支,也构成犯罪。

C项错误。丙为检举、控告乙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而偷拿枪支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盗窃枪支罪。

D项错误。刑法意义上立功的成立,以行为人自身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自身不构成犯罪,其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的,属于合法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控告、举报权利,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谈不上对其送交枪支到派出所是否要成立立功的问题。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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