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渎职罪必背知识点:玩忽职守罪

法考 责任编辑:徐艳婷 2020-05-07

摘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必背知识点有哪些?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刑法玩忽职守罪如何定义?更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资讯敬请关注希赛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卷一《刑法》重点:玩忽职守罪

(一)定义

指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职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履行”是指违背职责要求,未履行根据职责应当履行的职责;“不正确履行”是指违背职责要求,不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履行职责。不履行一般表现为不作为;不正确履行则表现为作为,或者作为与不作为相互交织。

2、犯罪主观方面:过失。

(三)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是区分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如果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虽然造成了损失,但损失尚未达到重大程度的,属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

(2)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玩忽职守的过失,只是想把工作做好,但由于能力、水平有限或者原因,而造成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属于工作失误。

2.罪数的认定

刑法397条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刑法还规定了其他玩忽职守的犯罪即特别法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第397条的普通法条,对此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 原则来处理,即以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定性。

3.其他规定

(1)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玩忽职守,造成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2)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3)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4)对于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或者逃汇,致使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5)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6)对于经人事部门任命,但为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如若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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