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答案及解析(1)

法考 责任编辑:希赛网 2021-07-07

摘要:法考真题是备考过程中的重要参考资料,通过做历年法考真题可以熟悉法考每年的出题思路,了解法考考试题型的变化趋势。为帮助大家备考,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了历年法考真题,一起来练习下吧。

希赛网为大家整理了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卷三第一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

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答案】B

【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

【解析】

A项考查好意施惠。好意施惠本属于情谊行为,因欠缺法效意思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在当事人之间不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但若行为人对损害之发生存在过错,则应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故A项不成立。

B项考查自甘冒险。自甘冒险行为中,组织者应当负注意义务及救助义务,但因不可抗力发生损害的,不成立不作为侵权,受害人自担风险,责任自负。故B项正确。

C项考查过错侵权。吴某对自己的受害行为存在过错,但与之打赌之人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故C项错误。

D项考查不作为侵权。先前行为引发作为义务,何某召集喝酒,对畅饮之郑某负有注意义务,防范其受到损害,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故D项错误。

2、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答案】A

【知识点】监护

【解析】

A项考查委托监护。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本题中,医院便是接受甲的委托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属于委托监护人。故A项正确。

B项考查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地位。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监护关系并未转移,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只是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故B项错误。

C项考查监护人的确定。《民法总则》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只有在没有前一顺序的监护人或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的,才有后顺序亲属做监护人的可能。故C项错误。

D项考查离婚后监护人的确定。指定监护发生在父母以外的人担任监护人之情形,父母自己做监护人的,不需要指定。同时,离婚后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故D项错误。

3、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构成胁迫?

A.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

B.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

C.甲说,如不购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开乙的个人隐私。乙照办

D.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

【答案】D

【知识点】胁迫

【解析】

胁迫,是指以即将行使危害行为使他人陷入恐惧,从而在违反真实意思情况下为法律行为。胁迫可以是目的不正当,也可以是手段不正当,还可以是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

A项、B项考查目的不正当。举报他人犯罪,手段正当,但强迫他人借款或强制购买他人藏獒之目的不正当,构成胁迫。故A项、B项不选。

C项考查手段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也不正当。故C项不选。

D项为非胁迫情形。甲举报乙醉酒驾车的手段合法,希望获得乙撞伤甲的医疗费,目的合法,不构成胁迫。故D项当选。

4、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答案】B

【知识点】可撤销法律行为

【解析】

题中所涉合同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且不构成表见代理,能否对乙公司产生约束力,取决于乙公司是否追认。在乙公司追认前,丙公司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故A项错误,C项错误。若乙公司追认,则乙公司成为合同当事人,该合同对乙公司产生约束力。另外,甲用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属于欺诈,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但此处之撤销权须以诉讼方式作出,故B项正确。若乙公司不予追认,则该合同最终归于无效,不存在履行的问题。故D项错误。

5、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答案】D

【知识点】诉讼时效

【解析】

依《民法通则》两年普通诉讼时效之规定,乙银行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本题在此基础上作答。《民法总则》生效之后,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乙银行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本题答案随之发生巨大变化。

A项、B项、C项考查债权让与中断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但中断的前提是债权未过诉讼时效。乙银行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债权让与通知不生中断时效之效力。故A项错误、B项错误。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构成债务承担,但因甲公司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同样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之效力。故C项错误。

D项考查。《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构成债务承担,成为新的债务人。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丙银行为债权受让人,丁公司对让与人乙公司的时效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丙公司主张。故D项正确。

6、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答案】C

【知识点】物权变动

【解析】

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此时,仅有约定并不引起物权的变动,甲、乙并未取得房屋共同所有权。故A项错误。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此时,因丙仍未办理过户登记,所以甲、乙仍然没有取得房屋共同所有权。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这里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是指直接确认物权归属的判决文书。而这里的要求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裁判是要求丙履行已经达成的协议。故B项错误。9月,丙死亡,丁为其继承人。因丙仍然是房屋所有权人,其死亡,由继承人丁继承其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且无须登记过户。故C项正确。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丁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无须登记,但处分房屋时,需要登记之后才能进行。故D项错误。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丁进行了登记之后再进行赠与,这里的赠与经过公正只是意味着该赠与不能任意撤销,并不意味着无须办理过户登记即可由受赠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7、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

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答案】D

【知识点】债权让与

【解析】

A项考查担保物权的消灭。甲公司享有的债权质权目的在于确保其追偿权的实现,追偿权的前提是甲公司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若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保证责任就消灭,追偿权也将不存在,故担保追偿权的债券质权随之消灭。故A项错误。

B项考查债权让与。债权人让与需要通知债务人才对其发生效力。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力。故B项错误。

C项考查流质条款。《物权法》明确禁止流质条款,故该约定无效。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甲公司也不能取得该债券质权。故C项错误。

D项考查债权让与中债务人的抗辩权。《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债权质权人同样享有该抗辩权。故D项正确。

8、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答案】C

【知识点】担保物权竞合

【解析】

A项、B项考查多个抵押并存。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据此,甲公司和丙公司的抵押之间没有连带关系,各自担保总债权中的不同部分。如果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则必须同时拍卖房产和机器设备,单独行使任何一个抵押权都不足以实现其全部债权。故A项、B项错误。

C项、D项考查担保物权竞合。本题中涉及三个动产担保物权,乙公司的动产质权、银行的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和丁公司的已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说明其已经完成了机器设备的交付,其成立时间在先,故其权利优先于两个动产抵押权受偿。两个抵押权之间,丁公司的已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优先于银行的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故C项正确、D项错误。值得说明的是,《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该条和物权法相冲突,而不再适用。即使按照该条理解,C项和D项都对,但C项显然不存在争议,而D项存在争议,仍然应该选C项。

9、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答案】CD

【知识点】拾得遗失物返还原物请求权

【解析】

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张某并不因手表的遗失而丧失所有权,故其有权向无权占有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李某拾得之后将手表卖给王某,李某不再对手表进行占有,其既不是直接占有人,也不是间接占有人,张某不得向李某主张返还。故A项错误。

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王某也不再对手表进行占有,张某同样不得向王某主张返还。故B项错误。

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郑某是间接占有人,朱某是直接占有人,郑某属于无权占有,应当负返还义务。故C项正确。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为D,我们认为不够严谨。

朱某符合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其以留置权为本权进行占有,属于有权占有。张某有权要求朱某返还手表,但在维修费支付前,朱某就手表享有留置权。此时D项是否正确存在争议。张某支付了修理费后有权要求朱某返还手表,这是否和D项表达的意思相一致?是否可以认为这种情形就算是张某对朱某有返还请求权?我们认为张某在支付了修理费后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就应当认为张某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理由如下:

首先,《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此处在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情形下,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换言之,权利人需要支付受让人所负的费用后才能请求返还原物,但这并未否认权利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同理,张某支付了修理费后,可以要求朱某返还手表,同样可以理解为张某对朱某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

其次,2016年卷三第7题的C选项表述为: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但在修理费未支付前,丙就自行车享有留置权。前述理解也符合命题人的基本观点。

10、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丙,但未通知乙。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出售房屋无须通知乙

B.丙有权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

C.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D.甲出售房屋应当征得乙的同意

【答案】C

【知识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解析】

A项、C项、D项考查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甲出售房屋应当通知承租人,以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提供可能。故A项错误。甲出售房屋未通知承租人,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因此无效。故C项正确。甲出售房屋虽应通知承租人,但无须征得承租人同意。故D项错误。

B项考查所有权继受取得。甲为房屋所有权人,丙自甲处购买房屋,甲属于有权处分,丙通过买卖合同的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故B项错误。

C项考查流质条款。《物权法》明确禁止流质条款,故该约定无效。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甲公司也不能取得该债券质权。故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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