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3)

法考 责任编辑:希赛网 2021-07-07

摘要:法考真题是备考过程中的重要参考资料,通过做历年法考真题可以熟悉法考每年的出题思路,了解法考考试题型的变化趋势。为帮助大家备考,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了历年法考真题,一起来练习下吧。

希赛网为大家整理了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卷四第三部分。

六、(本题21分)

案情:《政府采购法》规定,对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张某在浏览某省财政厅网站时未发现该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在通过各种方法均未获得该目录后,于2013年2月25日向省财政厅提出公开申请。财政厅答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与张某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没有直接关系,拒绝公开。张某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认定省财政厅未主动公开目录违法,并责令其公开。省政府于4月10日受理,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张某不服,于6月18日以省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为什么?

2.财政厅拒绝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省政府在受理此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如何处理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4.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应当如何监督?

5.如果张某未向财政厅提出过公开申请,而以财政厅未主动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行为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知识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案】

法院应当受理此案。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为复议机关,且张某具有原告资格,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不存在不受理的情形,故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法院应当受理此案。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为复议机关,且张某具有原告资格,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不存在不受理的情形,故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2.【知识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答案】

不成立。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故不应当要求该信息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

3.【知识点】行政复议决定;政府信息公开

【答案】

省政府应当审查省财政厅拒绝公开目录的行为是否合法,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属主动公开信息,如省政府已授权财政厅确定并公布,省政府应责令财政厅及时公布;如未授权相关机构确定并公布,省政府应主动公布。

4.【知识点】主动公开的监督

【答案】

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5.【知识点】主动公开的行政诉讼

【答案】

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题25分)

案情:孙某与钱某合伙经营一家五金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寻衅将钱某打伤,钱某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钱某委托李律师向甲县法院起诉赵家兄弟,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精神损失5000元,并提供了医院诊断书、处方、出租车票、发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甲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庭审中承认将钱某打伤,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甲县法院最终支持了钱某的所有主张。

二被告不服,向乙市中院提起上诉,并向该法院承认,二人是受孙某唆使。钱某要求追加孙某为共同被告,赔偿损失,并要求退伙析产。乙市中院经过审查,认定孙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遂通知孙某参加调解。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钱某放弃精神损害赔偿,孙某即时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5万元,赵家兄弟在7日内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万元,孙某和钱某同意继续合伙经营。乙市中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后结案。

问题:

1.请结合本案,简要概括钱某的起诉状或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起诉状或一审判决书择一作答;二者均答时,评判排列在先者)

2.如果乙市中院调解无效,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甲县法院重审本案,应当在程序上注意哪些特殊事项?

4.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管理领域面临许多挑战,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民事诉讼等多种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同时,司法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公平正义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彰显。请结合本案和社会发展情况,试述调解和审判在转型时期的关系。

答题要求:

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

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1.【答案】

【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钱某,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系××省甲县××五金店经理,住甲县××路××小区×栋×号,联系电话135××××××××。

诉讼代理人李某,系××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

被告赵龙,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甲县××路××小区×栋×号,联系电话138××××××××。

被告赵虎,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甲县××路××小区×栋×号,联系电话136××××××××。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费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5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被告承担精神损失5000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孙某与钱某因合伙经营五金店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将原告打伤,致使原告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并且造成了精神损害。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医院诊断书、处方、发票,出租车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

此致

甲县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2份

起诉人钱某

××××年×月×日

【一审民事判决书】

××省甲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钱某,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系××省甲县××五金店经理,住甲县××路××小区×栋×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龙,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甲县××路××小区×栋×号,联系电话138××××××××。

被告赵虎,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甲县××路××小区×栋×号,联系电话136××××××××。

原告钱某与被告赵龙、赵虎侵权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被告赵龙与赵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费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5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被告承担精神损失5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钱某与孙某合伙经营一家五金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寻衅将钱某打伤,钱某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同时该侵权行为还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失。为证明这一侵权事实和损失,钱某提出医院诊断书、处方、发票,出租车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

赵龙、赵虎辩称,虽然打伤钱某属实,但不同意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对其异议,两被告未提出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钱某主张赵龙、赵虎将其打伤,二被告亦承认打伤了钱某,对这一事实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为治疗,钱某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同时,由于被告伤害原告,给原告造成了心理影响,给其精神生活带来了痛苦。再者,因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原告才为维权而进行诉讼。

上述事实,有医院诊断书、处方、发票,出租车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被告虽持有异议,却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可靠,足以认定上述事实。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建立在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的基础之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公民的人身权依法受到保护,二被告无端寻衅伤害原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龙、赵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钱某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三项合计25000元。

二、被告赵龙、赵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钱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赵龙、赵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知识点】民事起诉状或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

【解析】制作法律文书是法律人的一种基本技能。法律或司法解释对许多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有明确要求,而且较高法院、较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发布了许多法律文书的样式。这些规定和文书样式是法律文书制作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文书制作者不可随意更改。

《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该条对起诉状的基本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制作起诉状时不能任意删改。为了能让法院及时登记立案,制作起诉状时还应强调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得对被告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

《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该条对一审判决书的内容要素和形式要件作了明文规定。此外,较高法院还发布了《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其中,对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格式和写作要求作了明确规定。这既是法官制作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基本依循,也是考生回答本题时的基本依据。

2.【答案】乙市中院应当将本案全部发回甲县法院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只列原一审当事人,不列孙某。

【知识点】二审新增当事人的调解。

【解析】

在二审程序中,如果发现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的,二审法院可以通知其参加。对于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言,“二审”其实还是“一审”,因此,为维护其审级利益,二审法院只能对新当事人和原当事人进行调解,因为对调解协议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若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就要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此,《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4项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适用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3.【答案】甲县法院重审案件时,应当注意几点特殊事项:

(1)不能适用一审简易程序,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

(2)甲县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法庭成员不得参加新合议庭。

(3)甲县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如果当事人第二次提起上诉,乙市中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知识点】简单的民事案件的重审。

【解析】

一审法院甲县法院是适用简易程序来审理本案的。甲县法院判决后,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时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调解不成而发回甲县法院重审。由于本案属简单的民事案件,甲县法院重审时,是否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呢?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适用意见》第174条规定:“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很明显,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一审法院重审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即原审判人员不得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发回重审的次数仅限一次,对同一案件不得有两次以上的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4.【答案】

(1)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民事诉讼之外,调解机制的地位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呈现三足鼎立态势,相互协调配合衔接,形成了相对科学与完善的大调解体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为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近年来,相关立法的出台或修改为大调解体系的完善奠定了基础。《人民调解法》的出台便是这方面的一个标志。另外,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也专门设置了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特别程序,进一步明确了司法外调解与法院的对接,强化了司法外调解的法律意义,实质性地巩固了大调解体系。

(3)但是,绝对不能因为大调解的治理方式而歪曲了民事审判应有的位置,解决民事纠纷要贯彻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即纠纷都可以诉诸公正审判予以最终解决。调解能实现正义,但我们应该保证公民接近审判的道路仍旧畅通,并且更加有效。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也以公平正义的实现为最终目标,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以及对举证时限制度的改革等,都是这一目标的具体体现。

【知识点】调解和审判的关系。

【解析】

法律制度创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和基本手段,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如何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就需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有利于实现公平公正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包含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在内的大调解格局逐步形成和完善,有利于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纠纷,防止矛盾激化,进而稳定社会。从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看,这体现为《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等进行了规范;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也完事了调解制度,例如,增设了立案前的先行调解以及特别程序中的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这不仅有利保障人民调解的效果,也推进了人民调解与司法的衔接。这些调解法律制度的建设对推动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解决很有好处。同时,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也朝着提升公平正义的目标迈进。

更多资料
更多课程
更多真题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法考备考资料免费领取

去领取

距离2022 法考考试

还有
  • 0
  • 0
  • 0
专注在线职业教育23年

项目管理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

厂商认证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