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一答案及解析(3)

法考 责任编辑:希赛网 2021-07-07

摘要:法考真题是备考过程中的重要参考资料,通过做历年法考真题可以熟悉法考每年的出题思路,了解法考考试题型的变化趋势。为帮助大家备考,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了历年法考真题,一起来练习下吧。

希赛网为大家整理了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卷一第三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21、关于村民委员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年公布一次

B.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

C.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委员会

D.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村民小组长若干人组成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村民委员会。

A项:该项考查村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由此可知一年公布一次的说法错误,A项表述错误。

B项:该项考查村委会的工作方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9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由此可知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说法错误。

C项:该项考查村委会机构的设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由此可知C项表述正确。

D项:该项考察村民委员会的组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由此可知,村民小组长不是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D项错误。

22、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B.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C.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D.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答案】C

【解析】

A项:该项考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宪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可知,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不包括秘书长。因此A选项错误。

B项:该项考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地方组织法》第3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由条文可知县级人大常委会无权设立专门委员会,B项表述错误。

C项:该项知识点同B项。《地方组织法》第31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此可知C项表述符合法律的规定,正确。

D项:该项考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第12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地方组织法》第13条第3款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由上述条文规定可推知,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由主席团主持会议,D项说法错误。

23、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宪法》没有专章规定修改程序

B.《宪法》规定的修宪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立法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由主席令公布

D.《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宪法修改以投票方式表决

【答案】C

【解析】该题考查宪法修改的有关内容。

A项:《宪法》没有对宪法的修改程序作专章的规定,A选项表述正确。

B项:该项考查我国的修宪机关。《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由此可知,修宪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项表述正确。

C项:该项考查宪法修正案的公布,同时也考查了主席令在法律公布中的有关规定。《立法法》第2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该法第44条规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可见由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的只有法律。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机关,实践中一般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但是,关于宪法修正案的公布由主席团公布。C项说法不正确。

D项:该项考查宪法修改的表决方式。《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53条第2款规定:“宪法的修改,采用投票方式表决。”由此可知该项表述正确。

24、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均实行严格责任

B.《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产品缺陷实行严格责任,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

C.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产品售出之日起计算

D.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缺陷产品生产日期满十年后丧失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赔偿请求权。

AB项:《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条文可知,《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产品缺陷实行严格责任。A项错误,B项正确。

CD项: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由此可知,CD项说法错误。

25、某企业明知其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予以销售,造成消费者损害。关于该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除按消费者请求赔偿实际损失外,并按消费者要求支付所购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B.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优先支付罚款、罚金

C.可能被采取的强制措施种类有责令改正、警告、停产停业、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D.如该企业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答案】B

【解析】

A项:该项考查消费者损害赔偿请求权。《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由此可知,A项表述正确。

B项:该项考查违反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承担次序。《食品安全法》第14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法条可知B项表述错误。

C项:该项考查消费者损害赔偿请求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由此可知C项说法正确。

D项:该项考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第135条第1款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此可知D项表述正确。

26、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

A.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B.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申请或者资本变更申请时,审查其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等

C.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

D.接收商业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金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

A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由此可知A项属于银监会的职责范围。

B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7条规定:“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由此可知B项属于银监会的职责范围。

C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由此可知C选项属于属于银监会的职责范围。

D项:《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由此可知D项是人民银行的职责范围。

27、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A.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合同的履行

B.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C.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D.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法》。

A项:《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2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由此可知A项表述正确。

B项:《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由此可知B项表述正确。

C项:《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此可知C项说法错误。

D项:《劳动合同法》第72条第2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D项说法正确。

28、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关于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省级地方政府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和未作规定的项目,都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B.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在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可以因地制宜,严于或宽于污染物排放标准

C.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D.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质量标准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可知,A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

29、甲乙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数年后,因两国多次发生边境冲突,甲国宣布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

B.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表明甲国不再承认乙国作为一个

C.甲国主动与乙国断交,则乙国可以撤回其对甲国作为的承认

D.乙国从未正式承认甲国为,建立外交关系属于事实上的承认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对的承认是指现存对新产生的事实予以确认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由此可知A项表述正确BC项错误。建立外交关系是典型的法律承认方式,D项表述错误。

30、甲国政府与乙国A公司在乙国签订一份资源开发合同后,A公司称甲国政府未按合同及时支付有关款项。纠纷发生后,甲国明确表示放弃关于该案的诉讼管辖豁免权。根据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国法院可对甲国财产进行查封

B.乙国法院原则上不能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除非甲国明示放弃在该案上的执行豁免

C.如第三国法院曾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则乙国法院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

D.如乙国主张限制豁免,则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主权豁免。

AB项:主权豁免是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实践中,主权豁免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司法豁免包括:一国不对他国的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以及,一国的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得受理以外国作为被告或外国行为作为诉由的诉讼,也不对外国的代表或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放弃执行豁免,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行通过明示方式作出,由此可知A项错误,B项正确。

CD项:放弃豁免权属于的主权行为,应当由自愿作出特定和明确的表示。现行豁免采用的是绝对豁免理论,乙国的主张不是国际法规则,不能适用,且即使是相对豁免理论也主张在执行上享有绝对豁免权。因此,C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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