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一答案及解析(10)

法考 责任编辑:希赛网 2021-07-07

摘要:法考真题是备考过程中的重要参考资料,通过做历年法考真题可以熟悉法考每年的出题思路,了解法考考试题型的变化趋势。为帮助大家备考,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了历年法考真题,一起来练习下吧。

希赛网为大家整理了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以下为卷一第十部分。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2分,共30分。

91、“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浑然一体。……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据此引文及相关法学知识,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在历史上,法与道德之间要么是浑然一体的,要么是绝然分离的

B.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是可以转化的

C.古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分开

D.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

【答案】B

【解析】

A项:该项考查法与道德的关系:法与道德之间有密切的联系但也有明显的区别,而不是浑然一体或绝然分离,A项错误。

B项:该项考查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的转化: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是可以转化的,从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的规定来看,大多数倾向将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B项正确。

C项:该项考查古代的立法思想:古代法的内容与道德规范是高度相似的,有时浑然一体,由此可知古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分开表述错误,C项错误。

D项:该项考查近现代不同学派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近现代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在本质上的联系有两种学说,一种是自然法学派的“恶法非法”,一种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恶法亦法”,由此可知D项表述错误。

92、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常用的辅助器具。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该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在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问题上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

B.从法的价值的角度分析,该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法的自由价值

C.该规定对于有关企业、政府及残疾人均具有指引作用

D.该规定在交通、邮政、电信方面给予残疾人的优待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法的价值。

A项:该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残疾人群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立法者照顾残疾人群的价值取向,A项正确。

B项:从法的价值角度分析,该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实现法的正义价值而不是自由价值,B项错误。

C项:法律对公民的行为有指引作用,即能够指引有关企业、政府和残疾人本身做出相应的行为,C项正确。

D项:该规定给予残疾人的优待并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例外,而是在实质层面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D项错误。

93、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

B.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各部的质询案

C.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D.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委员长会议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行使。

A、B两项:《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的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由规定可知AB项的表述正确。

CD项:第33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由规定可知C项符合法律的规定,D项表述错误。

94、关于地方人大代表名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总名额不超过一千名

B.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C.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D.乡、镇、民族乡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选举法》第1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由此可知ABCD四项表诉正确。

95、2010年1月,高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预售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公司为高某预留所选房号,双方于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书》还约定,认购人于签订认购书时缴纳“保证金”一万元,该款于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自动转为合同定金,如认购人接到公司通知后七日内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款不予退还。同年2月,高某接到公司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立即前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当场缴纳了首期购房款80万元。同年5月,高某接到公司通知:房屋预售合同解除。经了解,该套房屋已经被公司以更高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双方发生争议。公司主张,双方在签订《预售商品房认购书》时,公司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该《认购书》无效,以此为基础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也应无效。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法律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商品房预售的常用条件之一

B.《预售商品房认购书》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以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为条件

C.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公司已具备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该合同有效

D.因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变化的,房屋可另售他人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察商品房预售条件。

A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由此可知A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

B项:《预售商品房认购书》独立于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商品房认购书》规定的权利义务只是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以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为条件,B项正确。

C项:本案中,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公司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具备了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C项正确。

D项:《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由此可知,即使因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变化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不得将房屋另售他人,D项错误。

96、2010年1月,高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预售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公司为高某预留所选房号,双方于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书》还约定,认购人于签订认购书时缴纳“保证金”一万元,该款于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自动转为合同定金,如认购人接到公司通知后七日内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款不予退还。同年2月,高某接到公司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立即前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当场缴纳了首期购房款80万元。同年5月,高某接到公司通知:房屋预售合同解除。经了解,该套房屋已经被公司以更高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双方发生争议。公司还主张,公司在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该合同尚未报区政府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故不受法律保护。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该合同未经登记备案不受法律保护

B.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人的法定义务,但不是合同的生效条件,该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C.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未登记备案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D.商品房预售合同无需登记备案,当事人在房屋交付时办理产权登记即可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商品房预售合同。

A、B、D项考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由此可知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人的义务,且登记备案不是该合同的生效要件,该合同已生效应受法律保护。ACD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

97、2010年1月,高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预售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公司为高某预留所选房号,双方于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书》还约定,认购人于签订认购书时缴纳“保证金”一万元,该款于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自动转为合同定金,如认购人接到公司通知后七日内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款不予退还。同年2月,高某接到公司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立即前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当场缴纳了首期购房款80万元。同年5月,高某接到公司通知:房屋预售合同解除。经了解,该套房屋已经被公司以更高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双方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高某同意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在款项支付问题上,双方发生分歧。高某要求返还80万元首期房款本息并双倍返还定金。公司主张只退还80万元首期房款和一万元“保证金”。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商品房预售合同无约束力,只能按公司的意见办理退款

B.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但《预售商品房认购书》无效,故应按公司的意见办理退款

C.《预售商品房认购书》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均有效,应该支持高某的主张

D.开发商违约,高某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违约责任。

本题中,《预售商品房认购书》与商品房预售合同是独立的有效合同,均具有约束力,因此AB项说法错误。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开发商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给高某造成的损失,高某有权请求开发商进行赔偿,CD项正确。

98、甲国公民大卫到乙国办理商务,购买了联程客票搭乘甲国的国际航班,经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转机到乙国。甲国与我国没有专门协定。根据我国有关出入境法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大卫必须提前办理中国过境签证

B.如大卫在北京机场的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且不出机场,可免办中国入境签证

C.如大卫不出北京机场,无论其停留时间长短都可免办中国入境签证

D.如大卫在北京转机临时离开机场,需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外国人的入境制度。

ABC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2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办签证:(一)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二)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三)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四)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可知,AC项错误,B项正确。

D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需要临时入境的,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二)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需要离开口岸的。结合上述第22条规定,可知,D项说法正确。

99、某批中国货物由甲国货轮“盛京”号运送,提单中写明有关运输争议适用中国《海商法》。“盛京”号在公海航行时与乙国货轮“万寿”号相撞。两轮先后到达中国某港口后,“盛京”号船舶所有人在中国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万寿”号,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万寿”号赔偿依其过失比例造成的撞碰损失。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碰撞损害赔偿应重叠适用两个船旗国的法律

B.“万寿”号与“盛京”号的碰撞争议应适用甲国法律

C.“万寿”号与“盛京”号的碰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律

D.“盛京”号运输货物的合同应适用中国《海商法》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ABC项:《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题中,“万寿”号与“盛京”在公海上发生碰撞,因此它们之间的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AB选项错误,C项正确。

D项:《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的法律。”本案中,“盛京”号运送货物的提单中已经写明有关运输争议适用中国《海商法》,而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由此可知当事人对该海上运输合同适用的法律已经选择适用中国法,因此D项正确。

100、中国甲公司(卖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由设在中国境内的丙银行通知并保兑。信用证开立之后,甲公司在货物已经装运,并准备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接到丙银行通知,称开证行已宣告破产,丙银行将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公司应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

B.丙银行的保兑义务并不因开证行的破产而免除

C.因开证行已破产,甲公司应直接向乙公司收取货款

D.虽然开证行破产,甲公司仍可依信用证向丙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信用证。

A项:信用证是银行依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因此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也是银行,乙公司不能成为付款人,A项错误。

B、C、D项:根据UCP600号第8条关于保兑行的承诺的规定可知,丙银行是保兑行,在开证行破产的情况下应当履行付款义务,甲乙公司之间采用了信用证的付款方式,甲公司在开证行破产后应当找保兑行付款,而不是乙公司,由此可知BD项正确,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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