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估分?先来做一下这份刑诉真题(含答案解析)

法考 责任编辑:希赛网 2021-07-07

摘要: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越来越近啦,准备参加今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也已经开始备考了吧,希赛法考推荐精选刑诉真题,帮助考生科学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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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1.薛某雇杨某料理家务。一天,杨某乘电梯去楼下扔掉厨房垃圾时,袋中的碎玻璃严重划伤电梯中的邻居乔某。乔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乔某应起诉杨某,并承担杨某主观有过错的证明责任

B.乔某应起诉杨某,由杨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C.乔某应起诉薛某,由薛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D.乔某应起诉薛某,薛某主观是否有过错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答案】D

【知识点】劳务侵权案件当事人的确定与证明责任的负担。

【解析】《适用解释》第57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据此,本案的适格当事人为乔某和薛某。在提供劳务者杨某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替代责任,这一替代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杨某因劳务构成侵权,无论薛某是否有过错,均应由薛某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薛某是否有过错并非本案的证明对象。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无过错责任,和侵权责任法中所说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同的。它是指,杨某首先得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然后薛某无条件为杨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因为薛某承担的是替代责任,也叫转承责任,所以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时候,不是薛某在侵权,而是杨某在侵权,所以是按照杨某的行为去判断。一旦杨某构成侵权,薛某无条件承担责任。实际上是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分离的体现。因为杨某的行为可能是个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这不重要,不管他这个侵权行为适用什么归责原则,只要构成侵权,都由薛某无条件、不考虑过错地承担责任。故,D项正确。

2.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的财产,法院将乙公司的一处房产列为执行标的。执行中,丙银行向法院主张,乙公司已将该房产抵押贷款,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经审查,法院驳回丙银行的异议。丙银行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银行只能以乙公司为被告起诉

B.丙银行只能以甲公司为被告起诉

C.丙银行可选择甲公司为被告起诉,也可选择乙公司为被告起诉

D.丙银行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

【答案】D

【知识点】本题执行异议之诉被告的确定。

【解析】《民诉解释》第307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本案中,丙银行拟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以甲公司为被告,乙公司反对丙银行的异议,应作为共同被告,可知D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

3.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

B.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

C.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

D.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相同

【答案】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选项,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的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A项正确。

B选项,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的异议都是

向执行法院提出。B项正确。

C选项,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对诉讼标的的异议当事人是指案外人,这里的案外人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此,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C项正确。

D选项,在执行行为异议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救济的手段是申请复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的,根据情况申请再审或者另行起诉。D项错误。

4.张某驾车与李某发生碰撞,交警赶到现场后用数码相机拍摄了碰撞情况,后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并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光盘,内附交警拍摄的照片。该照片属于下列哪一种证据?

A.书证

B.鉴定意见

C.勘验笔录

D.电子数据

【答案】D

【解析】本题中的四种证据都是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然而,四者的制作主体、物质载体、形成时间、内容的显示形式等有着某些区别。本题的判断对象是原告李某提交的证据——附有交警拍摄的照片的光盘。此光盘中存储有相关案件事实信息,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那此光盘属何种证据?所谓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显然,此光盘不属于书证。故A项错误。所谓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所作出的结论。光盘制作者李某并非鉴定人,因此它也不是鉴定意见。故B项错误。张某与李某的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到场进行勘察,须制作勘验笔录,而笔录的制作方式,以文字记录为主,以现场绘图、现场测量、现场照相、现场摄像等为辅。所以交警拍摄的现场照片应当归入勘验笔录。但是,李某将这些照片载入了光盘中,且该光盘所录信息又不限于这些照片,而光盘所录信息要通过电脑显示,具有了电子数据的特征。同时,《适用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这就清楚地表明,此光盘属于电子数据。基此,C项错误,D项正确。

5.徐某开设打印设计中心并以自己名义登记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中心未起字号。不久,徐某应征入伍,将该中心转让给同学李某经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该中心承接广告公司业务,款项已收却未能按期交货,遭广告公司起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A.李某

B.李某和徐某

C.李某和该中心

D.李某、徐某和该中心

【答案】B

【知识点】适格被告的确定。

【解析】本题涉及个体工商户的当事人资格的确定问题。此例中,徐某虽已将该中心转让给李某,却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因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徐某,实际经营者为李某。《适用解释》第59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据此,本案适格被告为李某和徐某。

6.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对适用条件作了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参与分配适用的条件?

A.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的债权

B.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非自然人

C.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

D.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

【答案】B

【知识点】参与分配的条件

【解析】A、B、C项,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因此A、C项正确,B项错误,参与分配的被执行人应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D选项,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D项正确。

7.甲公司诉乙公司货款纠纷一案,A市B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甲公司的权利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乙公司并未提出时效抗辩),遂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上诉期间届满之前,B区法院发现其依职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是错误的。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判决尚未发生效力,B区法院可以将判决书予以收回,重新作出新的判决

B.B区法院可以将判决书予以收回,恢复庭审并向当事人释明时效问题,视具体情况重新作出判决

C.B区法院可以作出裁定,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

D.如上诉期间届满当事人未上诉的,B区法院可以决定再审,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

【答案】D

【解析】判决、裁定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结果,具有权威性,一经宣告便不得随意撤销或收回。本题的知识点有三:一是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可用裁定补正;二是一审判决错误在上诉期间这一特殊时段的处理;三是区分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中的判决与特别程序中的判决在错误时的处理方式。《适用意见》第163条、第166条分别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字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另,特别程序中的判决如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法院可以依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但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若有错误则不能如此处理。综上,A、B两项明显错误;C项中的"错误"不是"笔误",法院不能以裁定纠正,即C项也是错误的;只有D项才符合上述条文的规定,因而是正确的。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哥哥王文诉弟弟王武遗产继承一案,王文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父生前关于遗产分配方案的遗嘱复印件,遗嘱中有"本遗嘱的原件由王武负责保管"字样,并有王武的签名。王文在举证责任期间书面申请法院责令王武提交遗嘱原件,法院通知王武提交,但王武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在此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行为是合法的?

A.王文可只向法院提交遗嘱的复印件

B.法院可依法对王武进行拘留

C.法院可认定王文所主张的该遗嘱能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D.法院可根据王武的行为而判决支持王文的各项诉讼请求

【答案】AC

【知识点】举证与证明妨碍。

【解析】A项考查当事人可否提交书证复印件。《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适用解释》第11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可见,A项正确。

B项考查对证明妨碍行为的公法性处理。广义看你,证明妨碍行为包括《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以及(持有证据的人)拒不提交证据、虚假陈述、拒不出庭作证等行为。《适用解释》第113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王武虽然拒不提交遗嘱原件,但并未实施毁灭或其他致使遗嘱不能使用的行为,因此不能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故B项错误。

C、D两项考查对证明妨碍行为的私法性处理。从国外看,一方当事人持有某项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其提交该证据,而其拒不提交,由此引起的私法性处理有三种情形:一是推定该证据本身的内容为真实,二是推定该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为真实,三是推定该证据所支撑的诉讼请求为真实。我国对此也有所规定。《适用解释》第112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民事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据此,我国对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而拒不提交该证据的私法性处理有两种:一是推定该证据本身的内容为真实,二是推定该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为真实,而不能直接推定该证据所支撑的诉讼请求为真实。故C项正确,D项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或者多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1.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对黎明丽要求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法院可以根据黎明丽的请求,裁定追加陈佳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如张成功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C.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

D.如陈佳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答案】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据此可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之一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将受原告和被告间诉讼结果的影响,从而使权利义务有所增加或减少。在本案中,陈佳与黎明丽与张成功之间离婚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论哪方胜诉对其权利义务都没有任何影响。因此,她不属于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不能通知其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2.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元,请求抵销部分租金。根据上述事实,关于一审法院判决丙给付甲、乙利息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B.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C.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D.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同等原则

【答案】A

【知识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甲乙并未提出请求丙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却对该事项作出判决,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违反处分原则,A选项符合题意。B项:由题干可知,本题当事人各自对自己的主张都有陈述,也进行了相应的反驳和答辩,并没有违背辩论原则,B选项错误。

C项:《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该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题中,法院并没有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C项错误。

D项:《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是针对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D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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