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刑法危害安全罪《普通罪名》知识点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3-08-31

摘要:危害安全罪《普通罪名》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讲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普通罪名》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资助危害安全的犯罪活动罪

(一)定义

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特定危害安全犯罪活动的行为

(二)司法认定

1.本罪的性质:原本是其它犯罪的帮助犯,但基于刑法分则的特别规定,已经成为独立的犯罪,这里的“资助”行为为实行行为。

2.资助范围:本罪的成立,限定于资助《刑法》第102条(背叛罪)、第103条(分裂罪;煽动分裂罪)、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颠覆政权罪;煽动颠覆政权罪)规定的行为。资助其他国事罪的,不成立本罪。

3.本罪的行为:以资助为限,不参与实施具体的坏事。如果不仅仅资助了其它犯罪,而且参与了其它犯罪的,以其它犯罪的共犯论处。

4.资助对象:境内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

二.叛逃罪

(一)定义

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机关工作人员。

(三)适用(司法认定)

1.本罪与军人叛逃罪、脱逃罪的区分:主体不同

2.情节限制:必须是危害了安全的。故单纯逃往境外或不回到境内等并不危害安全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3.罪数:叛逃罪与间谍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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