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非法本法硕专业课笔试真题(2008-2019)

法律硕士 责任编辑:唐艳 2021-02-04

摘要:历年真题都是考研学子们最重要的备考资料,因为真题不仅能让考生熟悉考试题型、了解复习重点,还能让考生掌握出题人的一贯思路,由此发挥真题的最大价值。以下是希赛网小编整理的东南大学非法本法硕专业课笔试真题(2008-2019),详情如下:

法律考研复习的过程中,做题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再多的模拟题都不如历年真题的含金量高。真题不仅可以了解历年考试范围、考试难度以及考试题型、分值分布,也可以帮助考生进行自我检测,有助于对自身的复习状态进行检验,让自身能够及时调整方法和备考方向。以下是希赛网为大家整理的东南大学非法本法硕专业课笔试真题(2008-2019) ,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东南大学非法本法硕专业课笔试真题

第一编:刑法(08年-19年)

1. 比较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2014简答)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

a.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b. 犯罪未得逞;

c.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a. 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

b. 必须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c. 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生。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是犯罪未遂,不属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或未得逞的是犯罪中止。总而言之,能达目的而不欲时,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为犯罪未遂。

2. 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类型(2017简答)

1)概念: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2)类型:

a.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b. 过于自信的过失,它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 犯罪未遂的成立要件和处罚原则(2017简答)

1)概念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犯罪形态。

2)处罚原则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放火烧自己家的房子,算不算犯罪?(2011简答)

5. 放火烧毁自己的房屋是否为犯罪(2008辨析)

6. 工作人员的概念和特征(2017简答)

7. 工作人员接受性贿赂是否构成受贿罪。为什么?(2014简答)

8. 简述1997年刑法修订后洗钱罪的修改完善情况(2009简答)

9. 简述罪刑法定原则之内容(2009简答)

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禁止适用类推,禁止事后法,防止滥施刑罚;(2)罪刑适用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定罪、量刑、行刑平等。(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法轻重;刑法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10. 近年来我国发生多起从印度代购假药、销售假药罪,从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谈谈你对此的看法(2015简答)

11. 论述正当防卫(2015简答)

(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2)正当防卫成立条件

1) 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2) 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3) 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侵害者本人实行

4) 主观条件: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5) 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12.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区别(2014简答)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最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第一,抢劫罪的威胁是对着被害人发出的,且是当面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可以是由威胁者当面对被害人发出,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邮、捎话等方式发出的。第二,抢劫罪一般是对被害人的人身、健康作出杀害、伤害的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范围更广,包括对被害人名誉的损坏等。第三,抢劫罪都是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可以事后约定时间取得财物。

以你描述的情况来看,虽然威胁者是到被害人的办公室后才取得的财物,但犯罪人是当场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相威胁,虽是在办公室给的钱,但不影响威胁人取得财物的当场性,其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13. 请结合刑法理论和刑法规定,谈谈你对许霆案的看法(2009论述)

14. 如果刑法要增加一条“见死不救罪”,你怎么看待?(2011简答)

15. 入室盗窃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的转化(2016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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