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级会计职称评审条件有哪些

高级会计职称 责任编辑:石丽 2020-08-24

根据《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江高级会计职称评审条件有下列内容:

一、坚持把信用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注重评价申报人员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和存在学历、经历、业绩成果造假以及论文、科研项目等学术造假行为的,评审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记入申报人员个人会计信用档案。

二、申报人员应系统掌握经济管理、财务会计理论知识;具有较为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好的解决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负责本单位或本单位某一方面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创新管理方法或制度,有效促进单位会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提高,工作业绩较为突出。

三、专业技术理论水平

熟悉财会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注重财务会计理论研究,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能结合本职岗位工作,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并公开发表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财会专业论文;或主编(执笔)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教材等;或主持(执笔)完成市厅级以上财务会计科研课题,结题的科研课题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等。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申报人员,其论文、著作不作限制性要求,可提交被单位采纳的由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岗位相关的分析报告、专题方案、财务案例等。

符合本评价条件规定的优秀人才,视同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

四、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在大中型企业担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含正职、副职,下同)。

(二)在正式员工100人以上的事业单位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担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

(三)在全国百强会计中介机构(税务、资产评估机构,下同)担任业务部门副经理以上职务;或在全省50强会计中介机构担任合伙人。

(四)从事重要会计岗位,能独立完成某一方面或主持某项重要工作,尽职尽责,成绩突出的业务骨干。包括能够合法合规地组织和开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管理会计、内部审计、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和会计人员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或负责(执笔)拟制、修订与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制度、会计监督检查方案、专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或作为检查组负责人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工作和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委托的疑难复杂经济案件的会计司法鉴定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县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经济可行性论证和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工作;或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市厅级以上财会研究课题;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税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工作。

(五)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聘为会计类咨询希赛网,近三年参与咨询服务活动3次以上,成效明显。

(六)符合本评价条件规定的优秀人才。

五、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一)主持、执笔拟制、修订与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制度、会计监督检查方案、专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经实施后效果明显。

(二)在参与经营决策、开展管理会计应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管理会计案例报告、管理建议获得认可或采纳,对提升管理效率,实现发展战略等方面成效明显。

(三)在加强会计核算、重构或完善财务流程、增收节支、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团队建设等方面,开拓创新,业绩明显。

(四)主持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其他经济组织年度审计、税务、资产评估、基建审价、管理咨询、预算绩效管理等项目,签署的相关专业报告具有公信力。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主持县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主持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在项目论证或制定、审定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六)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工作和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委托的重大经济案件会计司法鉴定工作,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侦破、定性和处理具有重要作用。

(七)在开展内部审计、内部控制规范建设中,以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或推广。

(八)承担高等院校财会类专业教学或会计人员面授继续教育任务,结合国内外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紧扣财务会计实际工作的要求,主讲会计专业主干课程,教学效果被所在院校或培训机构评为优良等次以上,在培养会计人才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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