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工程法规 责任编辑:二级建造师 2017-04-18

摘要: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1.担保的概念和法律对担保合同的规定

1.担保的概念和法律对担保合同的规定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要熟悉担保合同的效力。

2.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就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

(1)施工投标保证金;

(2)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

(3)工程款支付担保;

(4)预付款担保。

3.法律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1)抵押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和《物权法》关于抵押物和抵押的效力的规定;法律对实现抵押权的规定。

(2)质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3)留置权。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的情形;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4)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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