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教材变化对比

工程法规 责任编辑:陈湘君 2022-11-30

摘要:2023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教材已公布,相较上一版本教材发生了部分变化。希赛网整理了2023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教材变化对比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23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教材已公布,希赛网将2023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教材变化对比整理如下:

一、整体变化情况

(1)页码增加6页;教材变化8%;变动比例:0.8%;

(2)体系变化:无

(3)考试大纲不变。

(4)案例情况:删减、新增变动4处。

二、章节内容具体变化

节名称

2022页码

2023页码

变化内容

2Z2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32

32-33

【变化】(调整个别字:押变权

二、质权

(一)质权的法律概念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实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2Z2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32

32-33

【变化】(调整个别字:留置变留置权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Z2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42

42-43

【删减】部分案例

一、行政处罚

案例

事故发生后,该楼所在地的副区长和镇长、副镇长

等公职人员,因对……合同等处罚。秦某、张某、夏某、陆某、张某、乔某等6 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5 年。

2Z2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48

48

【新增】

2021年7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抢险教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Z2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47

47

【变化】新增

[案例]

1.背景

某市一住宅小区项目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共8栋住宅楼,均为地下1层,地上17层,建筑面积约70000平方米,由某工程公司负责施工总承包。当工程施工进度接近正负零时,市住建局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该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揎自组织施工。

2,问题

本案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是谁的过错?应如何处理?

3.分析

《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据此,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属于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其法定的申请义务。

2Z2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55

55

【变化】【新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 ] 30号)规定,对于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目录,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内容、核查办法和办事指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推动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要精简企业申报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Z2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55

55

【新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2Z2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58

58

【变化】删减、变动

同时,《建筑法》还明确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019 年3 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经修改后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称(2020)25 号)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Z2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69

69

【变化】新增

四、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行政复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 132 号)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答复不予公开(含部分不予公开,下同)、无法提供、不予处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处理的; (2)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申请公开的内容的; (3)认为行政机关告知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或者时间错误的;(4)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诸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5)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Z203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79

79

【新增】

(八)中标和签订合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 910号)中规定,项目招标投标确定的中标价格要体现合理造价要求,杜绝造价过低带来的安全质量问题。

2Z203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80

80

【新增】

三、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规定,不得违法规定授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

2022年6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利,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行取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与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2Z203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104

104

【新增】

2Z203031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规定,全面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在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 2021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 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1]1827号)规定,本目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本目录所列范围采集公共信用信息。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在本目录所列范围之外采集的信息,不得作为公共信用信息使用。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本清单所列范围开展失信惩戒。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开展失信惩戒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Z203032 建筑市场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06

106

【新增】

(五)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2021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1)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2Z2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2Z204023 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

140

141

【变化】新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29 号)规定,技能工人包括一般技术工人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一般技术工人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工种类别包括砌筑工、钢筋工、模板工、混凝土工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等。

推动企业发布建筑工人市场化价格等信息,引导建筑企业合理确定建筑工人薪酬标准,并将薪酬待遇与建筑工人技能等级以及用工评价挂钩。

2Z2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2Z204023 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

141-142

143

【变化】新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工作方案》(国办函〔2022〕58 号)中提出,以工代赈是促进群众就近就业增收、提高劳动技能的一项重要政策,能为群众特别是农民工、脱贫人口等规模性提供务工岗位,是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支持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创造幸福生活的重要方式。

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要在设计、招标投标过程中明确以工代赈用工及劳务报酬发放要求,在工程服务合同中与施工单位约定相关责任义务。施工单位负责以工代赈务工人员在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监理单位要把以工代赈务工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务工组织管理和劳务报酬发放等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

2Z204020 劳动合同制度

145

147

【变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0 部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53 号)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曰起30 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 个月。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人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2Z204020 劳动合同制度

145

147

接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 部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 ) 65 号)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施工合同额低于300 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最高人民法皖《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Z204030 相关合同制度

160

162

【变化】【新增】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8 号)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 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Z204030 相关合同制度

160—161

163

【新增】

(六)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

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禁止在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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