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通告

软考 责任编辑:pooling 200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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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献号】1-24391【时效性】有效【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通告【法规分类】通信行业管理类【颁布部门】邮电部【颁布日期】19960823【实施日期】19960823【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通告为了切实加强对无线寻呼、电话信息服务、计算机信息服务等信息服务业务管理,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促进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的健

【文 献 号】1-24391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通告

【法规分类】通信行业管理类

【颁布部门】邮电部

【颁布日期】19960823

【实施日期】19960823

【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通告

为了切实加强对无线寻呼、电话信息服务、计算机信息服务等信息服务业务管理, 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促进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 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从事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的经营单位,在信息内容管理上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播发政治性新闻信息;

2.不得播放涉及秘密和危害安全的信息内容;

3.不得播放涉及封建迷信、淫秽色情的信息内容;

4.不得播放涉及违反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信息内容;

5.不得播放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社会公共道德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的信息内容6.不得开办赌博和带有黄色内容的交友、性知识、婚姻咨询等服务项目。

二、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资源在国内从事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的经营单位,应 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 邮电部《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活动中不得 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安全、泄露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 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三、从事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的经营单位,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自查清理,对不符 合要求的信息内容要立即清除。

四、从事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审核管理制度和信 息安全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其所采编、播发信息内容的审核和管理,信息内容必 须按照健康、进步、准确、实用的原则进行编排,并依法开展业务宣传。

五、根据国务院赋予邮电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的职 能,通信主管部门应对无线寻呼、电话信息服务和计算机信息服务等业务的信息安全 管理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将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 邮电部发布的《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当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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