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防腐揩施应符合本规范第4.1.6条的要求。注:利用建筑构件内钢筋作引下线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和第3.4.3条的规定。第4.2.2条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外墙明敷,并经最短路径接地;建筑艺术要求较高者可暗敷,但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80mm2。第4.2.3条建筑物的消防梯、钢柱等金属构件宜作为引下线,但其各部件之
防腐揩施应符合本规范第4.1.6条的要求。
注:利用建筑构件内钢筋作引下线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和第3.4.3条的规定。
第4.2.2条 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外墙明敷,并经最短路径接地;建筑艺术要求较高者可暗敷,但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80 mm2。
第4.2.3条 建筑物的消防梯、钢柱等金属构件宜作为引下线,但其各部件之间均应连电气通路。
第4.2.3条 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上于距地面0.3m至1.8m之间装设断接卡
当利用混凝土内钢筋、钢柱作为自然引下线并同时采用基础接地体时,可不设断接卡,利用钢筋作引下线时应在室内外的适当地点设若干连接板,该连接板可供测量、接人工接地和作等电位连接用。当仅利用钢筋作引下线并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在每根引下线上于距地面不低于0.3m处设接地体连接板。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设断接卡,其上端应与连接板或钢柱焊接。连接板处宜有明显标志。
第4.2.5条 在易受机械损坏和防人身接触的地方,地面上1.7m至地面下0.3m的一段接地线应采取暗敷或镀锌角钢、改性塑料管或橡胶管等保护设施。
第三节 接地装置
第4.3.1条 埋于土壤中的人工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水平接地体宜采用扁钢或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00 mm2,其厚不应小于4mm;角钢厚度不应小于4mm;钢管壁厚不应小于3.5 mm。
在腐蚀性较强的土壤中,应采取热镀锌等防腐措施或加大截面。
接地线应与水平接地体的截面相同。
第4.3.2条 人工垂直接地体的长度宜为2.5m。人工垂直接地体间的距离及人工水平接地体间的距离宜为5m,当受地方限制时可适当减小。
第4.3.3条 人工接地体在土壤中的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5m。接地体应远离由于砖窑、烟道等高温影响使土壤电阻率升高的地方。
第4.3.4条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降低防直击雷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宜采用下列方法:
一、采用多支线外引接地装置,外引长度不应大于有效长度,有效长度应符合本规范附三的规定。
二、接地体埋于较深的低电阻率土壤中。
三、采用降阻剂。
四、换土。
第4.3.5条防直击雷的人工接地体距建筑物出人口或人行道不应小于3m。当小于3m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一、水平接地体局部深埋不应小于1m;
二、水平接地体局部应包绝缘物,可采用50~80mm厚的沥青层;
三、采用沥青碎石地面或在接地体上面敷设50~80mm厚的沥青层,其宽度应超过接地体2m。
第4.3.6条 埋在土壤中的接地装置,其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在焊接处作防腐处理。
第4.3.7条 接地装置工频接地电阻的计算应符合现行标准《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其与冲击接地电阻的换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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