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四章设备管理第一节电源设备的分类第45条电源设备主要包括:交流高、低压变配电设备、直流配电设备、交流稳压器、整流器、UPS、DC-DC变换器、逆变器、蓄电池、发电机组等。第二节设备的管理原则第46条所有通信电源设备都要经常保持完好。其标准是:1.机械性能良好。2.电气特性符合标准要求。3.运行稳定、可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一节 电源设备的分类
第45条 电源设备主要包括:交流高、低压变配电设备、直流配电设备、交流稳压器、整流器、UPS、DC-DC变换器、逆变器、蓄电池、发电机组等。
第二节 设备的管理原则
第46条 所有通信电源设备都要经常保持完好。其标准是:
1. 机械性能良好。
2. 电气特性符合标准要求。
3. 运行稳定、可靠。
4. 技术资料、原始记录齐全。
第47条 设备的调拨、转让、报废、拆除等均应遵照信息产业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
第48条 新装或大修后的设备,均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投入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在此期间出现问题,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试运行合格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不合格的设备不允许投产使用。
第49条 现用、备用或停用的设备,均应保持机件、部件和技术资料完整,不准任意更改设备的结构、电路或拆用部件。
第50条 设备的结构、电路性能等需要更改时,应拟定方案,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上报省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更改。设备的结构、性能变更后,应经过试运行,由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图纸资料应及时记入机历簿。
第51条 在机房进行扩建、更新或大修工程时,维修部门应有专人监护,确保安全供电。
第52条 割接电源设备时应制定周密的割接方案和应急措施,在主管部门领导下,相关的工程、维护人员配合实施。
第53条 设备更新宜与扩容或改造工程同时进行。设备选型应由省管理局电信运行维护部归口管理。电源设备选型时,应采用获得部入网许可证的设备,同时注意便于以后的集中监控。
第54条 设备要建立机历簿。技术主管部门要经常检查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情况。
第55条 电源室需配备的主要仪器仪表见附录一、二。
第三节 设备的更新周期
第56条 设备因使用年久或其他原因,经维修达不到质量要求时可提出更新计划。
设备更新周期:
1. 骨架油封油机发电机组累计运行小时数超过大修或使用10年以上。
2. 全浮充供电方式的防酸隔爆式铅酸蓄电池,使用10年以上或容量低于80%额定容量的。全浮充供电方式的阀控式密封蓄电池,使用8年以上或容量低于80%额定容量的。
3. 相控整流变换设备:10年。
4. 高频开关整流变换设备:12年。
5. 交、直流配电设备:15年。
6. UPS:10年。
7. 太阳电池:20年。
对于已经到更新时间的设备,经过检测性能仍然良好者,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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