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所谓巨额电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电信用户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电信用户有权知悉使用电信服务费用的有关情况。经营者有义务为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现行的电信费用?交纳有两种方式,即先使用后
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所谓巨额电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电信用户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
电信用户有权知悉使用电信服务费用的有关情况。经营者有义务为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现行的电信费用?交纳有两种方式,即先使用后结算交费和先预存后使用(包括储值卡方式)。采取哪一种交务方式,应由电信用户自行选择,或以格式条款方式确定,经营者不得强迫用户接受某种或擅自改变已确定的交费方式。其中,预存话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的活期利率计息(电话卡储值费除外)。
(2)电信用户的相关义务
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服务。电信用户在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
5.因企业原因影响服务的有关规定
电信业务经营者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告知用户,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因电信业务经营者原因中断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相应减免用户在电信服务中断期间的相关费用。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中断服务,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及时告知用户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赔偿由此给用户造成的可以预见的直接损失。赔偿数额应按照电信业务、电路或设备的月(时)租费和按月(时)收取的其他固定费用之和的两倍计算。
《电信服务标准》规定:影响用户使用在24小时以内的,应在72小时以前告知所涉及的用户,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时间超过24小时或影响重要用户使用的,应1事先报电信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6.保障公益电信服务的规定
经营-本地电话业务和移动电话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向用户提供火警、匪警、医疗急1^、交通事故报警等公益性电信服务并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7.电信用户申诉及其受理的规定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的机构和联系方式,明确职责和权限。应当自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对较为复杂或需要观测的尚未处理完毕的申诉,不能按时答复用户的,应告知用户未处理完毕的原因及再次答复的时间,直至最终答复处理结果。
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接到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未?答复的,用户可以向电信管理机构的申诉受理部门提起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就所争议的事项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仍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争议任何一方的要求,申诉受理机构可以出具调解意见书。申诉受理机构调解无效的,争议任何一方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就申诉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经营者不正当行为的规定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任何方式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
(2)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
(3)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9.电信建设
(1)电信建设统筹规划问题
电信建设行业管理的范围包括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等网络的建设,电信建设行业管理主体是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电信建设行业管理的重点是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中属于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的建设项目和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上述建设项目在征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报批。其中,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是指覆盖多个省份或跨多个省份的信息网络工程,属于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的建设项目是指属于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的组成部分的建设项目,规定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是指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的规定须由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的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规定的限额目前为5000万元)。
电信建设项目特别是基础电信建设项目与地方城市建设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规划密切相关。为使电信建设与地方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协调、配套,避免出现建设上的脱节,影响社会使用电信业务和电信企业为社会提供电信服务,电信条例明确了基础电信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通过统筹规划对基础电信建设和城市建设及村镇、集镇建设予以协调,各地方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并协助电信建设项目的实施。
(2)协调、配套建设电信设施的规定
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规划、建设道路、桥梁、隧道或者地下铁道等,应当事先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预留电信管道等事宜。
(3)与保障电信设施安全有关的一些规定
①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这是对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的原则性要求。
②从事其他活动可能危及电信设施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听取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安全防护措施的意见,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安全防护措施未到位之前不得开展可能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施工。可能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可能危及电信管道、光电缆线路安全的活动,包括与电信管道、光电缆线路近距离施工、植树,所建设的易燃、易爆或高压电力、发电厂、变电站及其地网等设施与电信管道、光电缆线路的距离较近或超出有关规定范围,从事对光电缆线路有电磁干扰影响的施工、生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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