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师考试技术合同以及技术合同的特征[1]

通信工程师 责任编辑:chentm7 201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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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技术合同以及技术合同的特征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订立技术合词,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2.5.3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的法律规定

1.合同的订立

(1)订立合同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①主体合格原则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是法人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取得法人资格,不是法人的其他经济组织要具有合法资格,至于自然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②遵守法律的原则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各项法律和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③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指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法律地位平等;应依法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合同应兼顾双方利益;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④釆用书面形式的原则

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采用书面形式。所谓即时清结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的同时就履行了合同。至于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2)订立合同的程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它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和方式。

①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发出建议的一方为要约方。要约的内容应包括:明确表示订立合同的愿望,说明合同具体确定的主要内容,以及要求对方做出答复的期限等。要约可向特定单位提出,也可向不?特定的任何单位提出。当向特定单位提出要约时,在要约约定的期限内,不得修改要约的内容,受其本身要约的约束。

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完全赞同的答复叫做承诺。如对要约部分同意,部分不同意,不能认为是承诺,而是提出的新要约。如果原来的要约人接到新要约后,又提出一些新的条件叫做再要约。这样经过反复多次,最后有一方完全接受对方的要约内容,即承诺,双方取得一致意见,达成协议,合同才告成立。当承诺同时要给付标的物合同才生效的,应同时给付标的物;如需经上级机关批准合同才生效的,经批准后,合同方具有法律效力。

(3)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叫做合同的主要条款。它包括以下几项。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②标的

标的是指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订立合同所要达到的经济目的和要求。任何合同都必须有标的,有具体对象,没有标的合同,既不能成立,也没有办法履行。所以,标的是合同最主要的条款。标的由于外在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物、劳务、工程项目、工作等。

③数量

合同的标的都要通过数量表现出来。数量是用计量单位和数字来衡量标的尺度,它决定着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

④质量

质量是指标的内在结构的素质和外观形态相结合的综合指标。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采取标准化。有统一标准的,执行统一标准,没有统一标准的,按专业标准执行,并注明颁布的日期和标准的编号。有时还可以采用地方所执行的统一标准。如果当事人双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协商标准。通过看样订货,双方共同封存样品,作为验收依据。凡属出口商品,还应采用国际标准,符合国际市场的要求。

订立合同时,对标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数量等要作详细的规定。

⑤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是取得标的当事人一方利用货币形式所支付的代价。价款和价格一样,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反映商品等价交换的价值规律;酬金是对提供劳务,完成工程项目或某种工作任务所付的报酬,反映的是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确定价款和酬金时,当事人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公平合理,符合物价政策和报酬的支付标准。要贯彻等价交换、按质论价的原则。除规定必须执行定价的以外,产品价格可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是确认合同是否按期履行的时间标准,又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所以,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

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双方履行义务的地点。由于合同的性质和标的不同,可以选择不同的履行地点,在合同中应作具体规定。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什么方法履行合同义务。

⑦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因过错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承受的经济制裁。显然,在合同中只能规定违约的经济责任,规定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违约金的比例以及规定赔偿金等,无权规定其他责任。

⑧解决争议的办法第2章法律法规

2.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全面完成各自所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2)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实际履行和适当履行原则。

①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是指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义务。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改变,也不允许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办法,代替合同的实际履行。这是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稳定性,避免造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混乱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但是,也有特殊、例外情况,这就是当客观上实际履行已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时,也可以允许用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办法来替代,作为实际履行的补充。这种情况叫代偿履行。只有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才允许代偿履行: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对于另一方来说再实际履行己无必要;标的物是特定物,当特定物灭失时,使实际履行成为不可能;法律、法规或规章直接规定,不能实际履行时,只负赔偿责任。

②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全部条款的规定完成所承担的义务,所以又叫全面履行。如果没有全面完成所承担的义务,视为履行不当,或叫不适当履行,要承担违约责任。迟于规定的时间履行合同的叫延误履行;履行的数量、质量、地点、方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叫履行不当。只有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合同才终止。

(3)在合同履行中,合同某些条款规定不明确时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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