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八条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日期定为每年9月。知识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知识点,须经人事部、信息产业部批准。第九条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十条坚持考试与业务培训分开的原则
第八条 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日期定为每年9月。知识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知识点,须经人事部、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九条 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业务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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