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考试免试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师 责任编辑:邓海珍 2020-12-10

摘要:为做好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免试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7 号),制定了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免试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师免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免试(以下简称免试)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7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免试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考生免试资格审核工作。

第三条 符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相应科目。

(一)按照有关规定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职称,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可免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资产评估专业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可免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资产评估基础》科目。取得免试资格后,免试科目长期有效,不得变更免试科目。

第四条 免试申请人在当年考试报名简章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评协网站“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考试平台),上传身份证件原件、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批准文件(或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考生需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地方协会应当对免试申请人的免试科目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其相关信息在考试平台确认审核通过。

第六条 免试申请人在当年考试报名简章规定的时间内,在考试平台查询免试申请结果。

第七条 免试申请人在领取证书时,需持身份证件原件、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批准文件(或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到当地地方协会审核,审核不通过不予发放证书。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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