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自考00089国际贸易考前复习资料二

自考 责任编辑:訚星楚 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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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自考00089国际贸易考前复习资料二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确定的风险转移的原则:①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②过失划分原则;③国际惯例优先;④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⑴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⑵货物的数量条款;⑶货物的包装条款;⑷货物的价格条款;⑸货物的装运条款;⑹货物的保险条款;⑺货物的支付条款;⑻货物的检验条款;⑼不可抗力条款;⑽仲裁条款;⑾法律适用条款。

3.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作价方法主要有:①固定价格;②滑动价格;③后定价格;④混合定价。

4在国际贸易中,进行商品检验的机构主要有:①由国家设立的官方检验机构;②由产品的生产或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③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鉴定行。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①是货物进、出海关的凭证;②是征收或减免关税的必备文件;③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的有效凭证;④是计算运费的凭证;⑤是进行索赔、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法律依据。

5构成不可抗力应具备的条件:①该事故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②事故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不能预见的;③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④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且是人力不能抗拒,不能控制的。

6.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收取运费,承担由海上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往另一国港口订立的合同。主要分提单和租船合同两种形式。国际上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7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盛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作用:①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②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③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

8提单的种类:①以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②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③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④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或联合运输单据;⑤按运费支付时间分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9承运人责任豁免的情况:⑴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不承担责任;⑵火灾;⑶海难;⑷天灾;⑸战争;⑹公敌行为;⑺政府、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押或管制或依法扣押;⑻检疫限制;⑼托运人或货主的过失;⑽罢工;⑾暴动和骚乱;⑿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⒀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其他灭失或损害;⒁包装不善;⒂唛头不清或不当;⒃虽克尽职守亦不能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⒄非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杂项免责条款);⒅合理绕航。

10三个规则的区别:①适用范围:《海牙规则》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维斯比规则》适用于两个国家港口之间有关的货物运输的每一份提单;《汉堡规则》适用于两个国家之间的所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②诉讼时效:《海牙规则》规定为1年;《维斯比规则》规定1年期满后,承运人仍有不少于个月的时间向第三者追偿;《汉堡规则》规定为2年。③赔偿责任:《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为不完全过失责任;《汉堡规则》规定为承运人的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

11.买方直接汇款方式分:信汇、电汇和票汇。信汇:是买方将货款交进口地银行,由银行开出汇款委托书通过邮局递交卖方所在地银行,委托其向卖方付款。电汇:是买方将货款交进口地银行,填妥电汇申请书,由汇出行用电报统治卖方所在地银行,委托其向卖方付款。票汇:是买方向进口地银行购买银行汇票寄给卖方,卖方或其指定人持票向卖方所在地银行取款。

12托收:是银行根据托收指示书的指示处理有关的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以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付款和承兑交付单据或按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13.根据使用汇票的不同,托收分: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光票托收:卖方仅开出汇票不附有任何商业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卖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齐交银行委托代收货款。

14.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信用证的特点:①独立性;②信用证交易的标的物是单据;③银行提供信用。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与信用证受益人。

15.根据UCP500的规定,银行可以免责的情况:①银行审单中的“四不管”;②信息传递免责;③不可抗力免责;④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

16.我国规定,在信用证欺诈下银行止付的三个原则:①坚信信用证的独立性;②承认欺诈例外;③欺诈例外不可滥用。

17.国际贸易争议:是国际贸易主体之间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所产生的纠纷。其特点:①国际贸易争议发生在国际贸易领域;②国际贸易争议的主体具有涉外性;③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或行为在国外完成;④产生、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的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⑤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所适用的法律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为某一当事人所在国家的法律,或为第三国法律,或为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⑥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方式多样,程序复杂。

协商:是贸易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在自愿基础上,针对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口头或书面磋商或谈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其特点:①是在贸易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②无须第三者介入,完全由当事人之间自行解决;③应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④不须严格的法律程序,比较灵活;⑤在协商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构成新的合同或对原合同的修改补充,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严格执行。

18.调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有第三方从中调停并促使争议各方在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各方争议。联合调解:是我国首创的一种调解方式。是由中外争议当事人所在国的仲裁机构各派出一人或数目相等人员组成联合调解委员会,共同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则制作调解书,撤消案件。

19.国际贸易仲裁:是国际贸易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裁决的意思表示。其特点:①以当事人的自愿为为前提,以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为案件仲裁的受理依据;②可以由常设的仲裁机构受理并组成仲裁庭裁决;③裁决具有终局性法律效力,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④具有较大灵活性和自主性;⑤仲裁程序相比诉讼程序简便易行;⑥一般秘密进行,有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有助于各方当事人的进一步合作。

20.国际贸易诉讼:是指国际贸易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一国法院予以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争议解决方法。其特点:①有严格的法律程序;②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虽可以通过国际贸易争议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某些专属某国法院管辖的案件则排除当事人的协商管理;③国际贸易诉讼大多公开进行,个别情况下不公开进行;④国际贸易诉讼中一方对法院作出的判决的或裁决不服,可以上诉。

21.仲裁协议:是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我国《仲裁法》要求仲裁协议应具备的的三项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2.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作用:①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②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③具有独立性;④是仲裁机构确定仲裁事项范围的依据。

23.仲裁程序规则:是国际贸易争议发生后,争议当事人提请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审理所应遵循的规则。仲裁程序规则分为三种:①当事人或临时仲裁机构制定的临时仲裁规则;②常设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③非仲裁机构的国际组织制订的仲裁示范规则。

24.我国加入1958年的《纽约公约》时,作了两项重要的保留:一是以互惠为基础执行纽约公约。二是商事保留,即我国只对以我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争议适用该公约。

25.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①仲裁协议无效;②未给予适当的通知或未能提供申辩;③仲裁庭超越权限;④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不当;⑤裁决不具约束力或已撤消,停止执行;⑥争议的事项以被请求国的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⑦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将和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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