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2018年度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报考手册

通信工程师 责任编辑:刘政 2018-07-30

摘要:今日山西人事考试网发布了山西省2018年度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报考手册,下面是通知的具体介绍,供大家参考:

山西省2018年度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报考手册(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2018.07编)

手册内容:

一、考试简介 二、考试设置 三、考试时间 四、考试报名

五、报考条件 六、须知 七、考场规则 八、违纪处理

一、考试简介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发〔2017〕68号)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设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号)

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网:www.txks.org.cn

山西人事考试网:www.sxpta.com

二、考试设置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考试级别、科目设置见表一。

参加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通信专业相应级别、类别职业水平证书。

表.jpg

三、考试时间

2018年度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定于10月20日举行

表2.jpg

四、考试报名

(一)网上报名

报名登录网址:

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网:www.txks.org.cn(报名入口)

山西人事考试网:www.sxpta.com(网上考务)

考试组织流程:发布公告—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核—网上交费—准考证打印—考试—成绩查询—证书领取。

上传照片要求是白底彩色照片(上衣为深色正装、照片清晰、曝光准确、大小符合要求)。

(二)考试收费

考务费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工信教〔2016〕111号)的规定执行;省组织考试费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7〕977号)的规定执行。

表3.jpg

(三)资格审核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山西考区实行考前资格审核,人员须严格按规定时间持资格审核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参加现场资格审核,逾期未参加资格审核按自动放弃本次考试处理。

人员参加现场资格审核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二份(通过报名网站下载打印);

(二)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工作年限及从业年限证明一份;(证明模板在山西人事考试网www.sxpta.com[考生服务]栏目[下载中心]下载

(五)现工作地居住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注:1.报考通信专业初级考试的应届毕业学生需提供所在院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

2.以上需提供的复印件纸张规格均为A4。现场资格审核地点:山西省通信管理局通信工程师认证考试办公室地址:太原市南内环街2号(南内环街建设路口),省通信管理局7层715室。电话:0351-8788156

(四)报名注意事项

1.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自觉遵章守纪,诚信报名考试,抵制舞弊,维护公平,严格执行规定的报考条件。

2.报考人员报名前须认真阅读报考手册、报考须知,详细了解考试政策和纪律规定,掌握网上报名操作方法,自觉遵守报名协议。

3.使用网报平台报名必须进行用户注册和上传照片。上传的照片必须使用网报平台提供的“证件照片处理工具”对照片进行处理后方可被网报平台识别。

4.报考人员须真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谨慎提交信息!现场资格审核通过后任何信息不可修改,如有差错,责任自负。

五、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报名参加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有关电信工作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二)初级条件:初级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的;

2.高等院校通信工程专业应届毕业生。

(三)中级条件:中级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通信工程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通信工程大学本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通信工程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通信工程硕士学位,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通信工程博士学位;

6.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其从事通信工程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六、须知

(一)作答要求人员应考时,只准携带黑色、蓝黑签字笔或钢笔、2B铅笔、削笔刀、橡皮、圆珠笔、直尺等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纸张、计算器、报刊、电子设备及通信工具等考试中禁止使用的物品进入考场。开考后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人员使用,考后收回。

(二)重要提示

1.报考人员逾期未参加现场资格审核的,按自动放弃本次考试报名处理。

2.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试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3.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在山西报名的人员资格审核时须提供山西户籍或居住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居住证)。

七、考场规则

一、考试开始前30分钟人员凭准考证、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两证置于桌面右上角以便查对。考试开始5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开始2个小时内不得退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喧哗。

二、人员进场、退场必须进行签到、签退确认,自觉接受身份核对、携带物品检查。

三、人员应严格按考试要求携带考试用品。不得携带移动电话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已带的要切断电源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四、考试开始时,人员必须首先在试卷或答题纸、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涂)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不得错漏填涂,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志。

五、人员不得要求考试工作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次序不对、字迹模糊或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有皱折、污损等问题,可举手示意,由考试工作人员核实处理。

六、人员须严格按照规定用笔在规定位置作答,书写要清楚、工整,填涂要规范、整洁。

七、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互借传递任何物品。人员应自觉维护考场秩序,爱护公共财物,共同创造文明和谐环境。

八、考试结束时,人员立即停止答卷,经考试工作人员检查收卷并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人员应服从管理,接受监督,诚信。对未按规定作答,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传递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利用通讯工具接收、发送考试信息,扰乱考试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人员违纪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16年9月修订)

八、违纪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

第六条 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希赛网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节选)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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