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银行从业《法律法规》知识点提炼:票据权利取得的种类、限制

银行从业资格 责任编辑:彭思思 2019-09-07

摘要: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的备考中,把握住各章节知识点是很重要的,希赛网银行从业资格频道为您提炼出了各章节重要知识点,希望能帮助考生高效备考顺利备考。本次分享的是初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有关“票据法律制度”系列知识点知识点。

本次分享的是希赛网银行从业资格频道为您提炼整理的初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有关“票据法律制度”系列知识点。

知识点6、票据权利取得的种类

分类内容
按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分类原始取得发票人制成票据并交付给受款人后,受款人即从发票人处得到票据权利。
继受取得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者交付程序而取得票据的,为继受取得。如因背书而取得,因税收、继承、赠与而取得,因公司合并而取得等。
按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分类善意取得持票人在善意和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支付对价后取得的票据,为善意取得。持票人善意取得的票据,应当享有票据权利。
恶意取得持票人明知转让票据者无处分或交付票据的权利,或者虽然不是明知但应当或者可能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而由于过错或疏忽大意未能得知而取得票据,为恶意取得。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知识点7、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以无偿或者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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