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练习试卷10

成人高考 责任编辑:彭雅倩 2020-03-30

一、1.判断题

0. 我国民法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

A.正确
B.错误

1.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有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权,但不能出租土地使用权。(  )

A.正确
B.错误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没有限制。(  )

A.正确
B.错误

3. 以地上建筑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

A.正确
B.错误

4. 质押须转移出质物的占有,抵押则不必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

A.正确
B.错误

二、2.简答题

0. 所有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1. 简述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2.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有哪些?

3. 所有权丧失的原因有哪些?

4.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5.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哪些内容?

7. 抵押与质押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三、3.论述题

0. 论物权法定主义。

四、4.案例分析题

0. 王某和肖某是同事。王某因公出国,想用出国指标把家里的冰箱换成新的,就请肖某帮忙把家里的旧冰箱卖掉,碰巧肖某的表弟胡某刚从单位分到一单身宿舍,正想买一些便宜的家用电器。于是肖某就带着胡某找到王某,最后胡某与王某商定冰箱1000元出售,双方就此签订了一个买卖协议。第二天,胡某带着1000元来到王某家取冰箱,王某对胡某说冰箱里还有一些东西未吃完,过两天再来取,胡某就把1000元钱交给王某。不料当天晚上王某家失火,冰箱及一些家具全都烧坏。胡某得知消息后,要求王某退还他冰箱钱。王某声称胡某已给了钱,冰箱就算是胡某的了,虽然冰箱胡某没有拿走,不幸被火烧坏,那也是天灾人祸,损失只能由胡某自己承担。胡某则称钱虽然给了,但王某并未把冰箱交付给他,所有权也没有转移,王某必须把钱退还给他。双方争执不下。胡某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退还他的冰箱钱。
  请问:1.本案应如何处理?
  2.说明理由。

1. 张某为购买彩电,将自家的一头耕牛卖给李某,二人协议卖价900元。李某当即付款500元,并约定第二天再给400元,等共同完税后再将牛牵走。不料当晚牛被雷击死。第二天,李某知情后要求张某归还500元。张某认为牛已归李某,不是自己过错造成死亡,不同意还500元。两人告到法院。
  请问:(1)本案中耕牛的所有权是否移转?为什么?
  (2)耕牛被雷击死的风险应由谁承担?理由是什么?
  (3)本案如何处理?

2. 黎某从杭州买回一件蓝色真丝连衣裙,价值250元。黎某的男朋友白某见后,觉得颜色有些单调。这位青年画家决定在连衣裙的前襟上绘几朵白玉兰花。几天后的一个傍晚,白某将白玉兰绘制完毕,准备骑自行车给黎某送连衣裙。连衣裙就夹在自行车后座上。途经夜市时,白某下车吃了些东西,待来到黎某家门口时,他发现夹在后座上的连衣裙已丢失,白某急忙顺原路往回找,未找到。
  事隔两个月,黎某与白某偶然发现,那件与众不同的连衣裙穿在一位姓张的小姐身上。从张小姐那儿,他们了解到:这件连衣裙是张小姐不久前以260元的价格,从同事王小姐手中买来的。当时,王小姐声称,连衣裙是托别人代买的,自己穿上不合体,因此才卖掉。于是黎某与白某找到了这位王小姐。在白某的再三追问下,王小姐不得不承认,连衣裙是两个月前拾得的。黎某掌握情况后,就要求张小姐返还连衣裙。张小姐则说连衣裙是自己花钱买的,并且当时并不知道连衣裙是王小姐拾来的,拒绝返还。于是,黎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连衣裙。
  请问:(1)谁有权取得该连衣裙?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3. 1998年4月,家住某市的安某把自己继承的三间房屋租给田某居住,因二人平时关系不错,所以安某每月只收30元租金。1998年12月,安某因儿子生病住院,向好友吴某借了1000元。1999年9月,安某还给吴某600元,1999年11月,安某妻子得病,又向吴某借款1000元。这样,安某共欠吴某1400元。2000年1月,安某感到借款较多,遂与妻子商量,如果吴某愿意,就把出租的三间房屋以4000元价款卖给吴某,妻子表示同意。安某找到吴某讲明了此事,吴某当即表示同意,在扣除了安某所借的1400元后将剩余房款2600元交给了安某。付款后,二人即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
  事后,安某找到田某,讲明卖房之事,田某不同意安某将房屋卖给别人,并表示,如安某确实愿卖房,自己也愿意以4000元价格购买所承租的三间房屋。几天后,吴某要田某腾房,田某不同意,于是吴某起诉到人民法院。
  请问:(1)安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4. 甲公司与某市国土局于1998年4月份签订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对出让的土地的面积、四至和用途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对土地进行了开发,但却改变了土地的用途。1999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书面合同,将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00年2月交付土地并办理过户登记,乙公司同时支付价款。乙公司如约支付了合同价款,甲公司却迟迟未能交付土地,也没有办理过户登记。2000年3月,由于甲没有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发土地,某市国土局依法吊销了甲的土地使用权证。乙公司不知道此情况,曾多次向甲公司催要未果。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
  请问:乙公司是否已经取得本案所涉土地的使用权。

5. 某村有一鱼塘,过去一直由集体经营,村干部连吃带送人,部分村民也偷捞偷捕,一年到头,非但不赢利,反而赔钱,村民对此意见很大。实行承包制后,村干部决定将此鱼塘承包给个人经营,但村民无一人敢承包这口鱼塘,他们既怕赔钱,又怕得罪人。村干部动员再三,仍无济于事。1997年,在外地打工的王某回村。村干部听说王某在外地的农场养过鱼,掌握一些水产养殖技术,便动员王某承包鱼塘。于是王某同村里签订了承包合同。按此合同规定,承包期三年,王某每年向村里上缴利润5000元。
  承包后的第一年,王某非但没有赚到钱,反而赔了1000元。第二年,王某总结经验教训,细心观察,精心管理,获得了大丰收,除上缴村里5000元,还赢利近10000元。这时村干部认为合同规定承包方上缴的利润少了,村里吃了亏。于是村干部和部分村民干涉这件事,村委会要求王某增加上缴利润2000元,遭到王某拒绝。于是村委会以考虑全体村民的利益为由,决定撤销承包合同,收回承包的鱼塘。王某认为,承包合同经过公证,是合法的协议,受法律保护,村委会无权单方撤销合同。况且合同已执行两年,三年的合同期届满后,如果仍由他继续承包,他可以考虑增加上缴利润。而村委会认为,鱼塘属于集体所有,村委会有权撤销承包合同,收回鱼塘。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协议,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其承包经营权、继续执行合同。
  请问:村委会能否以考虑全体村民利益为由而撤销承包合同?为什么?

6. 甲将自有的一间房屋抵押给乙,担保乙对甲的债权,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房屋抵押后,甲将该房屋出租给了丙,但并没有告知丙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后来,因甲不能偿还对乙的债务,乙要求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请问,在乙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实现抵押权后,丙是否可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承租该房屋?

7. 甲将一台黑白电视机送到电器修理部修理,修理部让15日取货。甲取货时,修理部说修理费140元,甲认为高,拒绝支付。修理部扣留了电视,并告知甲快交,否则变卖电视。半年后,甲未索要电视,也未交修理费。后来,甲又将一录像机送修,约定1个月取货。甲如约取货,修理部要求甲交140元加上本次修理费170元。甲只交了170元,且说140元以电视机抵。修理部不同意,说黑白电视机没人要,于是退了电视,扣留了录像机,告诉甲限一月内交140元,否则变卖录像机。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甲诉至法院。
  请问:修理部是否有权扣留甲的录像机?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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