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消费税征税范围

初级会计职称 责任编辑:金荣 2019-12-11

摘要:消费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有关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消费税征税范围,介绍如下:

消费税征税范围

生产应税消费品

(1)具体规定

  1.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销售的,于销售时纳税;
  2.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的,分两种情况考虑:

①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② 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时纳税。
【提示】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2)两种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① 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② 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委托加工
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若受托方为个人,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若受托方为除个人外的其他主体,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零售应税消费品

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包括以下两类应税消费品:

  1. 零售金银首饰、钻石饰品
  2. 零售超豪华小汽车

批发销售卷烟

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为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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