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针对酒店式公寓和增值税、房产税相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9 号)进行规范。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的配套服务按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房产税以房产租金收入计税,并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30% 的余值进行计算缴纳。
为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规范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一则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9 号)来明确有关问题,其中包括了一些与酒店式公寓和增值税、房产税相关的问题。
在公告的第五条中规定,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需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那么,哪些服务属于配套服务?如果提供了配套服务,房产税该如何计征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和配套服务等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其中配套服务是酒店行业的相关服务,如客房清扫等。因此,长短租收入中提供的配套服务,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房产税,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由于房屋出租收到的是住宿服务收入而非房租收入,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需要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30% 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对于没有按原值作为依据的,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需参考同类房产的核定。
综上所述,房主在提供配套服务的长短租收入中需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并且房产税需按照房产原值的余值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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