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讨论了商誉是否属于资产还是所有者权益的问题,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得出商誉属于资产类科目的结论。
商誉是否属于资产还是所有者权益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事实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商誉是一种资产,并属于资产类科目。商誉的存在与企业自身不可分离,因此不具有可辨认性,无法被视为无形资产。在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而不是《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当企业形成商誉时,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定其价值,并将其列入资产负债表。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商誉已减值,企业应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确定商誉减值的金额,并分别记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和“商誉减值准备”科目中。
具体来说,当企业商誉发生减值损失时,应该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商誉减值准备”科目;当企业结转商誉的减值时,应该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商誉的本质是指能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也可以理解为一家企业预期的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的资本化价值。
通过上述讨论,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商誉属于资产类科目,应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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