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详细介绍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销售不动产三种情形下的具体时间判定标准,并对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说明。文章还强调了纳税申报的时间要求,旨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相关规定,合理履行纳税义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是增值税税收征管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以下是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详细解析: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原则是:
1、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纳税人先开具发票的,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不同销售结算方式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规定如下:
1、直接收款方式: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如果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则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对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销售应税劳务: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6、委托代销方式: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如果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则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7、视同销售行为: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除外)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对于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三、特殊规定
除上述规定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如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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