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涵盖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这些纳税人无论其经济性质如何,也无论其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只要其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并取得收入,均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具体分类
1、企业
(1)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这些企业是按照国家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或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外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企业则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1)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2)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3)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4)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指除上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外的,依法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二、特殊规定
1、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而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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