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会计领域,不予加收滞纳金的形式多种多样,涵盖了因税务机关责任、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批准延期申报、预缴结算补税等多种情形。
在会计领域,滞纳金作为一种经济制裁措施,旨在督促纳税人或缴费人按时履行财务义务。不予加收滞纳金的原则主要基于公平、合理和人性化的考量。当纳税人或缴费人因特定原因未能按时履行财务义务时,如果这些情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免予加收滞纳金的条件,税务机关或相关部门将不会对其加收滞纳金。具体形式如下:
1、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的未缴或少缴税款
(1)情形描述: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如系统故障、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2)处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2、经批准延期申报并按规定预缴税款
(1)情形描述: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并在延期内按规定预缴了税款。
(2)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纳税人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时,不加收滞纳金。
3、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
(1)情形描述:纳税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将其用于抵扣税款。
(2)处理原则:对于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在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时,不加收滞纳金。
4、预缴结算补税
(1)情形描述: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税款后,在结算时发现预缴税款不足,需要补缴税款。
(2)处理原则:对于这种情况,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时,不加收滞纳金。这通常发生在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的预缴过程中。
5、缴税凭证上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小于1元
(1)情形描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显示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合计小于1元。
(2)处理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均视为零,即不加收滞纳金。
6、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加收利息而非滞纳金
(1)情形描述: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
(2)处理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在补征税款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而不加收滞纳金。
7、其他特定情形
(1)情形描述:除上述情形外,还存在一些其他特定情形不予加收滞纳金,如纳税人身份变化而补缴税款、境内居住或停留时间发生变化补缴税款、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等。
(2)处理原则:这些情形通常具有特殊的法律背景或实际情况,需要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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