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如何确定?

初级会计职称 责任编辑:廖婕 2025-04-11

摘要:税务行政复议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通常为六十日。具体而言,当事人自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权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具体内容见下文。

一、特殊情形的申请期限

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若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或其他正当理由(如当事人因病住院、被限制人身自由等)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未告知申请期限: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复议前置情形: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情形下,当事人需在缴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后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期限的计算方式

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3、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4、公告送达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申请期限的延长

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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