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城市配套费能否抵扣销售额,取决于地方税务机关的具体执行口径。企业在操作时应谨慎评估风险,优先选择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税务风险。
城市配套费抵扣销售额争议源于政策定义模糊与地方执行差异。财税文件严格限定可扣除土地价款范围,但地方对配套费“政府性基金”属性与“开发成本”界定不一。企业需以主管税务机关答复为准绳,通过合同票据留痕、政策动态跟踪,规避错抵税款导致的补税滞纳及审计风险。
一、政策依据与核心矛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后续补充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时,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
1、支付对象:必须直接支付给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单位;
2、费用性质:仅限“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土地出让收益”三类;
3、凭证要求:需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
城市配套费(又称“大市政配套费”)是地方政府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如道路、供水、燃气等)建设资金而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其征收主体为地方政府,用途为红线外市政设施建设。
核心矛盾:城市配套费虽与土地开发相关,但属于政府性基金,并非直接支付给土地出让方的对价,因此是否属于“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存在争议。
二、地方政策差异与执行口径
1、部分地区允许抵扣
江苏省税务局曾明确答复:若城市配套费包含在土地成交价款中,且企业取得省级财政票据,可将其视为“土地前期开发费用”的一部分,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
四川省税务局也持类似观点,认为城市配套费属于土地开发使用权取得成本的一部分,符合扣除条件。
2、部分地区明确禁止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曾答复:城市配套费不属于“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不得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安徽省税务局明确表示:城市配套费不能抵扣销售额。
3、争议焦点
费用性质认定:城市配套费是否属于“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存在分歧。部分地区认为其属于土地开发成本的一部分,而部分地区则强调其政府性基金属性。
票据合规性:即使允许抵扣,企业也需提供省级财政票据,否则无法通过税务机关审核。
三、企业应对策略与风险提示
1、谨慎操作与风险评估
(1)优先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由于地方政策存在差异,企业应提前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明确政策执行口径。
(2)留存完整证据链:若选择抵扣,需确保土地出让合同、财政票据、付款凭证等材料齐全,以应对税务检查。
2、合规性建议
(1)区分费用性质:若城市配套费单独缴纳且未包含在土地成交价款中,不建议抵扣;若包含在土地价款中,可尝试争取抵扣。
(2)关注政策更新:随着增值税改革的推进,未来可能对城市配套费的抵扣政策作出调整,企业需及时关注政策动态。
3、风险警示
(1)税务稽查风险:若企业违规抵扣城市配套费,可能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
(2)审计风险: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若城市配套费被错误抵扣,可能导致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的计算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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