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详细探讨了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及其与可交换债券的区别。通过对比两者的主体、法律依据、发行目的、股份来源以及股权稀释效应等内容,明确了可转换债券的发行规则及适用范围。
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方是许多金融学习者和从业者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称“可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该债券不涉及上市交易,也未公开募集资金,则非上市公司同样具备发行资格。然而,若债券计划公开募集,则发行主体必须为上市公司。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及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所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附加认股权或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此外,上市公司股东也可发行附带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特定条件下,依据相关规定可发行附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发行附认股权或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时,需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或《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而对于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其发行此类债券的具体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在实际应用中,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存在显著区别。首先,主体不同: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主体通常是上市公司股东,而可转换债券则由上市公司本身发行;其次,法律依据不同:可交换债券主要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而可转换债券则遵循《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再者,发行目的有所差异:可交换债券多用于投资退出、市值管理和资产流动性管理,而不一定直接服务于投资项目;相反,可转换债券通常以支持具体投资项目为目的。此外,两者在股份来源和股权稀释效应上也有明显差异。例如,可交换债券所转换的股份来源于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股份,而可转换债券则是基于发行人未来发行的新股。同时,可交换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总股本变化,但可转换债券会扩大发行人的总股本,并可能摊薄每股收益。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可转换债券的主要发行方既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关键在于是否进行公开募集。希望本文能够帮助读者更全面地理解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机制及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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