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非单纯按照结算时间确定,而是以“权责发生制”为核心,结合交易形式和结算方式具体判定,下文将为考生们详细解析。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并非简单依据结算时间,而是有一套复杂且细致的规则体系。它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结合不同销售结算方式及特殊业务情形,有着明确规定。准确把握这些规则,对纳税人而言至关重要,不仅能避免税务风险,还能合理规划资金与税务安排,下面为你展开详细解析。
一、基本判定原则
1、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凭据: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含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例如,企业直接收款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发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纳税义务即发生。
2、先开具发票:若先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无论款项是否收讫。
二、不同销售结算方式下的具体规定
1、直接收款方式:不论货物是否发出,以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以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此时不管是否收到货款,纳税义务均已发生。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则以货物发出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预收货款方式:一般以货物发出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对于生产销售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以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则以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特殊业务规定
1、提供建筑服务:实行建造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为完成建造合同、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等。若工程没有结算,税收上不应当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实现。
2、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视同销售行为:如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等,以货物移送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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