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在管辖机关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上,具体内容小编为大家整理在了下文中,以便了解~
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管辖机关有着明显区别。级别管辖上,二者各级法院受理案件类型和范围各有侧重;地域管辖方面,行政诉讼围绕行政行为地、不动产地等确定,民事诉讼则多以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为依据。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管辖法院,维护自身权益。
一、级别管辖
1、行政诉讼
(1)基层人民法院:原则上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等特殊主体,以及海关处理、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等复杂案件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以及海关处理、证券行政等特定类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及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2、民事诉讼
(1)基层人民法院: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外,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海事和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等。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行政诉讼
(1)一般地域管辖: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
(1)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此外,还有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等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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