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出口退税企业不能同时实行免抵和免退政策。我国出口退税政策以“免抵退”与“免退税”双轨并行,但同一主体因业务性质差异需择一适用,制度设计天然排斥政策混用。
出口退税政策中,“免抵退”与“免退税”作为两大核心机制,看似同源却适用不同场景,其核心逻辑与主体资质严格绑定。实践中,常有企业困惑能否“双轨并行”,实则政策设计天然排斥混用——同一主体在同一时期内,只能根据业务性质选择其一适用。
一、政策依据与核心逻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出口退税政策分为两大体系:
1、免抵退税办法:适用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其核心逻辑为“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抵减内销应纳税额+退还未抵完进项税额”。例如,某企业出口货物离岸价100万元,进项税额13万元,内销应纳税额5万元,则可抵减5万元,剩余8万元退税。
2、免退税办法:适用于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其核心逻辑为“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全额退还购进环节进项税额”。例如,某企业购进货物100万元(进项税额13万元),出口后可直接退税13万元。
政策明确要求同一主体不得同时适用两种办法。例如,某企业若以生产企业名义申报出口自产设备,则必须采用免抵退税办法,即使其部分业务为代理出口,仍需统一核算,不得拆分至外贸企业名下适用免退税办法。
二、政策混用的风险与限制
实践中,部分企业试图通过混业经营或关联交易“左右互搏”,实则暗藏税务合规风险。例如,某企业将自产货物低价销售给关联外贸公司出口,将触发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此外,若企业同时从事生产与外贸业务,需设立独立法人主体,分别适用免抵退税与免退税办法,禁止通过内部转移定价将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转移至外贸企业。
三、特殊情形与操作要点
1、视同自产货物: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2、进项税额分配:生产企业需区分内销与出口业务,出口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剩余部分退税;外贸企业则无需区分内外销,购进货物全部用于出口的,进项税额可全额退税。
3、数据留存与合规:企业需完整保存采购合同、出口报关单、进项发票等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例如,某企业因无法提供外贸业务对应的进项发票,导致免退税申请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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