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介绍了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主要参与方,包括纳税义务人、税务管理部门、税务检查机构及其他相关职能机关,并分别阐述了各方的法律地位和基本职责,强调各主体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相互配合的重要性。
在税收法律关系体系中,参与主体依据法定职责形成相互协作的治理架构,主要包括纳税主体、税收征管机关、税务稽查机构及其他协同职能部门,各主体通过权责配置与程序衔接共同维护税收法治秩序。具体构成如下:
一、纳税主体
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负有法定纳税义务的民事主体,涵盖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等所有经济活动主体。其核心义务包括: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如实申报应税事项、按期足额缴纳税款、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等。纳税主体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承载者,其纳税行为的合规性直接影响税收征管效能。
二、税收征管机关
系经法律授权行使税收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其法定职责涵盖:制定税收征管规范、组织实施税款征收、开展纳税服务、管理税务登记与申报、实施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等。征管机关通过建立标准化征管流程,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征管质效,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三、税务稽查机构
作为专项行使税务监督职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对纳税人的涉税事项进行独立审查。其核心职能包括:实施税务稽查选案、开展涉税案件调查取证、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税务稽查强制措施等。通过构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强化对高风险纳税人的精准监管,维护公平税收环境。
四、协同职能部门
包括财政部门(负责税收政策制定与预算统筹)、司法机关(处理涉税刑事犯罪与行政争议)、公安机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海关(监管进出口税收)等。各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等协作机制,形成税收共治格局。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各主体遵循"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原则:征管机关与稽查机构建立"征管查"分离机制,财政部门与税务机关完善政策协同机制,司法机关强化对税务执法的司法保障。通过构建权责明晰、信息互通、执法互助的现代税收治理体系,有效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与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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