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一般不可抵扣进项税额,但存在特殊例外情形,需结合货物类型、用途及政策规定综合判断。具体内容见下文。
在增值税管理体系中,购进货物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直接关系到企业税负优化与合规经营。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免税项目进项税额原则上不得抵扣,但农产品购进、兼用资产等特殊情形存在例外。本文将从政策依据、实务操作及风险防范等角度,系统解析这一问题的核心要点。
一、一般原则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一原则基于增值税的“链条抵扣”机制:免税项目本身不产生销项税额,若允许抵扣进项税,将导致增值税链条断裂,造成税负失衡或税收漏洞。例如,企业购进原材料用于生产免税药品,由于药品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通过销项税额转嫁,因此不得抵扣。
二、特殊情形
尽管一般原则禁止抵扣,但以下两类免税货物存在例外:
1、购进农产品
根据财税〔2017〕3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税农产品,可按买价和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情况:按9%的扣除率计算(如购进100元农产品,可抵扣9元进项税);
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按10%的扣除率计算(如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化妆品,可抵扣10元进项税)。
需注意,此处的“免税农产品”特指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货物,若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则不得抵扣。
2、特定服务或劳务的免税发票
符合规定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即使取得的是免税发票,也可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例如,企业员工因公出差取得的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虽可能标注“免税”),可按9%的税率计算抵扣。
三、政策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明确禁止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抵扣,并列明非正常损失、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形。
2、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
进一步细化规定,指出“仅指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得抵扣,若货物或资产兼用于应税与免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例如,企业购进一台设备既用于生产免税药品,又用于生产应税化妆品,则设备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
四、实务操作
1、严格区分货物用途
企业需建立完善的货物领用登记制度,确保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不混入应税项目抵扣链条。例如,免税药品生产车间领用的原材料,需单独核算其进项税额。
2、妥善保管抵扣凭证
对于可抵扣的免税农产品,需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并注明买价、扣除率等关键信息;对于旅客运输服务,需保留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据。
3、及时调整进项税额
若货物用途发生改变(如从免税项目转为应税项目),需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并调整当期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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