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在财税体制改革中明确重大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将合并为“地方附加税”,并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自主确定适用税率。改革将于2029年前完成,这一调整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与此同时,“六税两费”减免进入新周期,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持续发力,纳税人需重点关注政策细节避免误区。
一、“一税两费”合并:2029年前完成改革,地方自主定税率
此次财税改革明确提出“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核心目标是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改革亮点包括:
- 合并范围:将现行的“一税两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整合为单一的“地方附加税”,简化税费征管流程;
- 地方权限:授权地方政府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因地制宜调节地方财力;
- 改革时限:明确于2029年前完成全部改革,为地方财税体系优化留出缓冲期。
此次合并将进一步拓展地方税源、提升征管效率,同时减轻企业税费申报负担。
二、“六税两费”减免进入新周期:2023-2027年延续,这些变化要注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内容和享受规则有新调整,纳税人需重点关注。
1、政策核心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以下“六税两费”:
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即“两费”)。
2、享受规则与注意事项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分行业,符合条件即可享受);
时间认定标准:能否享受优惠以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 例1:A公司2023年汇算清缴为小型微利企业,则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可享受优惠;2024年汇算清缴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则2025年7月1日起暂停享受。
- 例2:B公司2023年汇算清缴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24年汇算清缴属于,则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可享受优惠。
三、三大税种优惠政策汇总:个税、企税、印花税减免持续发力
1、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
优惠内容: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个税;持股1个月内(含)的,全额计税;持股1个月至1年(含)的,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20%税率计征)。
执行时间: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日在此期间的股息红利均适用。
2、企业所得税:专用设备数字化改造可抵免税额
优惠内容: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改造投入不超过设备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10%比例抵免当年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结转5年。
条件要求:改造后设备需仍符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规定,且企业需实际使用;若5年内转让、出租设备,需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抵免税款。
3、印花税: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政策延续
优惠内容: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小微企业自身签订的借款合同也无需缴纳印花税。
适用范围: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认定,覆盖绝大多数小微企业融资场景。
四、政策总结:关注时间节点与适用条件
- “一税两费”合并改革:2029年前完成,地方自主定税率;
- “六税两费”减免:2023-2027年延续,按上一年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享受期;
- 个税股息红利优惠:2024-2027年,持股1年以上免税;
- 企税设备改造抵免:2024-2027年,最高抵免改造投入的10%;
- 印花税减免:2023-2027年,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
企业和个人需根据自身情况核对适用条件,及时享受政策红利,同时关注地方税务部门的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合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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