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经济法 责任编辑:刘建婷 2018-07-13

摘要: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还有三个月复习时间,把握住各章节知识点很重要,快来跟小编一起来看看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吧。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种类:

行为能力欠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代理能力欠缺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代理权滥用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

处分能力欠缺

物权行为。例如,卖不所于自已所有的房产。

合同行为,有效

【必背】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2.★后果:

 

行为能力欠缺

狭义无权代理的合同

追认权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行为人承担

催告权

(无论善意恶意)均可催告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撤销权

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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